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区财政局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7252192K,法定代表人:王亚楠,住所: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
    2025年07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采购人报告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南路99号永川中学新城区实行了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7月4日,“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项目(下称“案涉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人为重庆市永川中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重庆川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
  2025年7月15日,案涉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2,144,000.00元。
    2025年7月17日,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宋发莉领取《成交通知书》并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2025年7月18日,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中学校、重庆川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函》,载明“我司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贵单位组织的“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项目(开标时间:2025年7月14日9:30)中获得中标资格,现因下述原因,我司决定放弃本次中标资格:1、我司报价人员在招标文件理解及成本核算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最终报价显著低于施工成本。2、我司近期工程款回收情况欠佳,当前垫付资金能力有限,为避免因我司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及项目实施,故作出此项决定。特此单位体察我司主动,如实陈诉情况之态度,予以谅解为盼”,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案涉项目中标资格。
  2025年7月21日,重庆市永川中学校向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回复函》,载明为不影响开学进度,同意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此次中标资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清单、图纸、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YCQ25B00044)废标公告、成交通知书、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函、关于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回复函、关于永川中学红河校区外墙砖脱落整改及校门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失误自述说明、营业执照、关于成立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通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陈善刚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川区财政局罚听告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南路99号永川中学新城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河南港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2、限制从业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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