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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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 〔 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全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 、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指持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以下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 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 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或个人自救后,仍有困难的,根据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按照以下临时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同时,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按其年内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的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1.特困供养对象(主要指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对象,下同)家庭成员年内自费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8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年内自费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30%给予临时救助;

3.其他类困难家庭成员年内自费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临时救助。

(二) 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的,按其年内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的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1.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按8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40%给予救助;

3.其他类家庭成员按20%给予救助。

(三) 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6个月的额度。

(四) 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用于必要生活设施及物资采购(包括应急性住房修复)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按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3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其他类家庭按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五) 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期间,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最低寄宿等生活必需费用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按照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六)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自救能力,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6个月的额度。采取发放实物救助方式的,救助标准根据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并参照临时救助标准等价的物资进行确定。

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参照上述情形适当提高或降低救助标准,封顶线为20000元。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 、 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 依申请受 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所设立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 .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 . 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如有需要,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办主任、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 5 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 . 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审批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 . 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 . 委托审批。救助金额 5000 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

2 .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 .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要逐步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大额临时救助金, 由区民政局 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或 指定 的救助机构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小额 的临时救助金,由镇(街道)财政所通过现金或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区民政局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区民政局可探索建立政府资金资助、民政部门主管、引导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公募基金,整合大中型企业及社会捐赠、慈善福彩资金,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和包村(居)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评议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强化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整合稻草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救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本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区级临时救助资金对各镇(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给予适当补 助,每年由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前向各镇(街道)下达次年临时救助资金分配总量指标;资金分配 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倾斜。

(三)强化能力建设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临时救助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镇(街道)财政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镇(街道)民政办需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并定期与财政所对账。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并将审计监督结果报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文关怀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2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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