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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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9〕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制度,细化救助类别、明确救助标准、强化保障措施,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经区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1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细化临时救助类别

凡符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1号)规定,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范围细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家庭或个人自救等因素,根据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明确以下临时救助标准。同时,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以区医疗保障局制发的病种为准),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延续生命的,根据本人实际产生门诊、购药等费用予以救助,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额度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额度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额度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额度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酌情按照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按照每学年2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救助标准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救助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改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合理”。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严格执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确保临时救助既精准又及时。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要加大公示力度,在实施临时救助长期公示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大额临时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救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宽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根据各镇(街)总人口、救助人口与管理绩效等因素,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镇(街)临时救助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和救助明细台账。

(三)切实加强系统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科学运用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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