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183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7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4 发布日期: 2022-08-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183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7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4
发布日期: 2022-08-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2〕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4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6号)、《关于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43号)、《永川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28号)关于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相关工作部署,为有序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提升燃气管道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城镇燃气安全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化燃气管道,从急险隐患管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摸清底数、强化检测、开展评估、制定计划、推进改造、提升运维,全面解决好燃气管道老化评估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评估对象

老化评估对象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管道,包括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场站、用户设施,具体范围见《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引》(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引》)。经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判定为立即整改的城市燃气管道,不需再次评估,但应完善相应基础信息。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全区城市燃气管道摸底,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全面开展燃气管道安全评估,2022年底前评估率达到100%。

(二)已申报202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城市燃气管道,应于2022715日前100%完成基础信息录入,8月中旬前100%完成评估,改造开工时间不晚于20228月下旬。

(三)2000年前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年8月中旬前100%完成评估,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改造。

(四)2000年后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10月底前需完成压力管道部分评估,202211月底前完成非压力管道部分评估,20221220日前完成用户设施和场站部分评估,评估完成后立即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2024年底前完成改造。

四、工作任务

(一)划分评估单元。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照《评估指引》的评估单元划分标准,根据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场站、用户设施数量、位置、分布等情况,按照“规模适度、利于摸底、便于评估”的原则,将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场站、用户设施分类划分为若干评估单元。

(二)摸清管道底数。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查阅工程档案、比对已有测绘数据、补勘补测等手段,分单元核实,查清相应基础信息并录入“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同时,对照《评估指引》做好燃气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评估机构委托等基础准备工作。

(三)制订评估方案。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可根据实际,按照供区、乡镇街道、社区、小区等整体制订,也可每个评估单元单独制订,但均应明确评估内容、数量、责任主体、评估单位、进度计划,评估方案应于评估工作启动前一周完成制定,并报区经济信息委备案。

(四)全面实施评估。评估实施单位要根据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以及管道设施建设、运维、抢险、检验、测绘相关信息和数据,对标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全面分析评估燃气管道设施本体状态、安全间距、风险隐患等状况,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五)制定改造计划。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评估结论,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综合更新改造任务量、更新改造管道设施分布、施工难易程度等,编制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并明确实施进度计划。各燃气经营企业项目清单和进度计划,2022年12月20日前报区经济信息委审定后,与评估结果有关信息一并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系统”。

五、资格要求

(一)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的燃气压力管道,可委托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的燃气非压力管道,可由通过市、区县经信部门非压力管道设施评估能力认定的燃气经营企业评估,或委托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燃气场站,应委托具有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三)用户设施,由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评估。

六、职责分工

(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全区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非压力管道设施,以及燃气场站、用户设施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跨区县燃气经营企业非压力管道设施评估能力认定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对所属的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压力管道设施的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城市管理局要简化检验、检测、测绘、改造等所需的开挖审批手续办理,协调施工过程中各类专业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补助支持,为实施主体单位顺利实施评估改造提供资金补助。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落实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场站老化评估整治主体责任,并承担用户设施评估及整治任务;负责对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开展验收,制定实施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计划。

(六)各镇街、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村(居)委会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推进辖区内燃气管道和用户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用户负责落实用户设施老化评估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评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是推动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基础,是摸清管道设施家底、推动燃气安全数字化的有利契机,区级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并严格执行《评估指引》和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加强过程督导、协调,妥善处理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投诉和舆情。

(二)政策支持。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是重点民生工程,区级相关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措施为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引领作用,调动燃气经营企业工作积极性,保障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项目正常实施。

(三)落实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场站老化评估整治主体责任,落实评估资金,按要求开展老化评估。评估单位要落实评估实施主体责任,督促其坚持专业精神、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标对表开展评估。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估企业、特种设备检验企业的监督管理。各镇街、产业促进中心要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加大入户、开挖等工作的协调力度,做好辖区居民、有关单位的宣传和解释疏导工作。

(四)加快推进。区经济信息委要严格对标并加快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摸清管道设施信息、按计划推进评估并确保质量。区经济信息委要加强评估质量检查,对评估单位人员力量不足、专业能力弱、进度慢的,要采取调整评估单位、增加评估力量等措施,确保进度计划和评估质量不受影响。

(五)督导考核。区安委会将城市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纳入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内容,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实施一票否决并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加强督导考核,组织力量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对涉嫌违规评估、无资质评估、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评估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引

      2.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报告模板

      3.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能力认定指南


附件1

永川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引


一、评估对象

老化评估对象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场站、用户设施。

(一)燃气市政管道。指城市燃气门站(气源站)至用户所在建筑区划红线之间的燃气管道及配套的阀井、调压箱(柜)等设施。

(二)燃气庭院管道。指用户所在建筑区划红线至短桩出地位置之间的燃气管道及配套的阀井、调压箱(柜)等设施。

(三)燃气立管。指短桩出地位置至末端用户的表前燃气管道,包括调压箱(柜)出口方向短桩、引入管、水平干管、户内立管。

(四)燃气场站。指各类具有燃气门站、气源站、储气站、输配站等功能的站场和CNG加气站。

(五)用户设施。用户权属及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居民用户一般是气表后或进入内墙以后的燃气连接软管、安全装置,非居民用户一般是红线内用户投资建设的调压箱(柜)、管道、安全装置等。

二、管道分级

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用户设施分为燃气压力管道、燃气非压力管道分别评估。

(一)燃气压力管道是指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公称直径≥50mm,适用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用户设施。

(二)非压力燃气管道是指最高工作压力<0.1MPa或公称直径<50mm,不适用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用户设施。

三、评估单元划分

(一)燃气市政管道可按下列标准之一划分。

1.设计压力、材质相同,同时期建设或投运,且连续长度原则上不超过5km;

2.两个分段阀之间的管道;

3.一个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所检管道。

(二)庭院管道可按下列标准之一划分。

1.同一住宅小区内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2.相邻住宅小区及周边地区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3.一个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所检管道。

(三)立管可按下列标准之一划分。

1.同一住宅小区内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2.同一片区内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住宅建筑;

3.与其他楼栋相距20米以上的单独住宅建筑。

(四)燃气场站按以下标准划分。

以燃气场站为评估单元作整体评估。

(五)用户设施按以下标准划分。

以每个用户为单元作单独评估。在具体组织评估时,可将同一小区、相邻小区的庭院管道、立管、用户设施一并组织评估,但评估资格、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应按划分的单元落实。

四、评估范围

各评估单元中,有下列情形的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一)市政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评估范围。

1.运行年限满20年的;

2.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已发生锈蚀漏气抢修、定期检验结论为降压使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3.上一自然年内发生锈蚀漏气抢修,与其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二)庭院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评估范围。

1.运行年限满20年的;

2.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已发生锈蚀漏气抢修、定期检验结论为降压使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3.上一自然年内发生锈蚀漏气抢修,与其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三)立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评估范围。

1.运行年限满20年的;

2.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已发生锈蚀漏气抢修、定期检验结论为降压使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3.上一自然年内发生锈蚀漏气抢修,与其同时期建设或投运的。

(四)燃气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评估范围。

1.运行年限满20年的;

2.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情形的燃气场站。

(五)用户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评估范围。

1.用户专有管道中运行年限满20年的;

2.用户专有管道中运行不足20年但存在已发生锈蚀漏气抢修、定期检验结论为降压使用、安全间距不足、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3.所有居民用户的户内燃气连接软管和安全装置。

五、评估资格

(一)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燃气压力管道。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丙级)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对本企业的燃气压力管道实施自评,也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但最高工作压力≥0.4MPa的燃气压力管道,考虑其安全风险、评估复杂程序、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应由具备相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中燃气非压力管道。通过燃气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行评估本企业的非压力管道,也可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单位评估。未通过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委托通过燃气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的燃气经营企业评估,或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单位评估。

(三)燃气场站。燃气经营企业应委托具有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总体评估。

(四)用户设施。由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安排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员、入户检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评估。

六、评估资格

(一)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用户设施压力管道部分评估方法。

已完成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根据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评估;尚未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的,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相关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并同步评估。

(二)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用户设施非压力管道部分评估方法。

1.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中的燃气非压力管道评估,可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对标燃气行业有关标准,根据管道建设、运维、抢险、测绘相关信息和数据,结合资料查阅、走线踏勘、开挖核验、仪器检测等方式,查清管道本体状态、安全间距、风险隐患等状况后,科学、全面评估。

2.燃气立管中非压力燃气管道评估,可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对标燃气行业有关标准,根据立管建设、运维、抢险相关信息和数据,通过入户,开展试压测漏、仪器测漏、仪器探伤、壁厚监测等检查,逐户查清管道本体状态、风险隐患等状况后,科学、全面评估。

3.用户设施中非压力燃气管道评估,对标燃气行业有关标准,通过入户,开展试压测漏、仪器测漏、安全装置测试等检查,逐户查清管道本体状态、风险隐患等状况后,科学、全面评估。

(三)燃气场站评估方法。

1.近期已开展场站现状安全评价且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以该次安全现状调查和评价报告,以及站场建设、运维、抢险、测绘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基础,进一步对照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行业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检验检测等方式,查清站场管道设施本体状态、与周边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间距、规划和消防等审批手续、风险隐患等状况后,科学、全面评估。

2.未开展场站安全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失效的,应按安全现状评价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检验检测等,全面摸清站场建设、运维、抢险、测绘、检验相关信息和数据,对照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行业法规和技术规范,查清站场管道设施本体状态、与周边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间距、规划和消防等审批手续、风险隐患等状况后,科学、全面评估。

七、出具评估报告

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燃气场站评估均以评估单元为单位分别出具报告,用户管道可整合为本单位供气用户整体报告。评估报告应有明确结论意见,包括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继续运行、立即改造、限期改造四类。其中

(一)结论为立即改造、限期改造的,应提出改造建议,包括更新改造范围、更新改造方式、改造选址建议、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要求、更新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检验和测绘要求等。

(二)结论为落实安全措施继续运行的,应提出安全措施建议。

八、评估验收

评估单位提交评估报告后,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评估合同、评估方案、相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评估报告组织验收。评估未能通过验收的,应重新组织评估,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更换评估单位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等,评估责任在评估合同中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将评估相关纸质、电子资料一并归档,测绘普查数据按有关要求归档。验收合格的评估结果和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应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系统”。

九、评估信息收集

(一)信息录入。管道设施基础信息应由相关燃气经营企业收集并录入。燃气经营企业登录“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网址:www.cqgasgis.com),进入老旧管网改造板块,分单元录入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燃气场站、用户设施相应信息。

(二)录入方式。燃气经营企业可在相关系统中在线录入,也可使用Excel表格模板汇总相关信息后批量导入。采取批量导入方式时,相关数据应符合系统标准格式,否则无法导入。录入信息时,应仔细阅读每一项数据的录入提示信息,规范、准确录入相应信息。


附件2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报告模板


评估单元基本信息

经营企业名称

XX燃气

评估单位基本信息

评估单位名称

XX评估公司/XX燃气

受评单元类型

庭院管道

评估单位资质

非压力管道能力认定

单元具体位置

XX县XX小区

评估人员

XXX、XXX、XXX

最高工作压力

0.01Mpa

单元评估情况

评估依据

1.XXX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X,主要数据:XXX.

2.现场踏勘情况。现场目测、检验、监测信息和数据。

3.档案资料。建设、运维、抢险、测绘等信息和数据

4…

主要问题

1.材质落后:相关表述

2.使用年限较长:相关表述

3.腐蚀泄漏严重:相关表述

4.防腐状况较差:相关表述

5.建构筑物占压:相关表述

6.处于/临近地质灾害易发或人员密集区:相关表述

7.其他问题:列举表述

评估结论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继续运行、限期改造、立即改造(四种之一)

评估改造建议

更新改造范围、更新改造方式、改造选址建议、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 知设备要求、更新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检验和测绘要求等

评估验收情况

验收结论(验收未通过的,说明原因)

受评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相关评估佐证资料附后

附件3

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能力认定指南


一、认定权限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跨区县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能力认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本辖区非跨区县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能力认定。

二、适用范围

通过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能力认定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实施城市燃气管道中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跨区县经营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认定后,可对其所属分(子)公司开展评估。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二)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部持有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类别);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全部持有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颁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类别);

3.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别)的人员,按企业规模配置不得少于每2500户1人。

(三)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配置应符合《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

(四)评估检测仪器及抢险物资。

1.供气规模1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含足够的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等应急器材,下同),全量程甲烷检测仪1低浓度甲烷检测仪1台,燃气管道探测设备1台。

2.供气规模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全量程甲烷检测仪2台,低浓度甲烷检测仪2台,燃气管道探测设备1台。

3.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全量程甲烷检测仪3台,低浓度甲烷检测仪3台,燃气管道探测设备1台。

4.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全量程甲烷检测仪5台,低浓度甲烷检测仪5台,燃气管道探测设备2台。

(五)管理制度,至少应建立以下制度。

1.燃气管道测绘与图档管理制度。

2.燃气埋地管道及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制度。

3.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4.燃气立管及引入管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制度。

5.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6.燃气场站运行管理制度。

7隐患分级整治管理制度。

8.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9.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管理制度。

(六)基础能力

1.近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燃气管道测绘上图率不低于90%;

3.近2年组织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不低于总用户数的85%;

4.近3年内企业制定供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计划,完成率不低于50%。

四、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资格申请书》彩色扫描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燃气经营许可彩色扫描件。

(三)企业全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彩色扫描件。

(五)评估检测仪器及抢险物资购置发票及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规章制度印发执行文件彩色扫描件及制度电子版。

(七)满足基础能力条件的说明彩色扫描件。

五、认定程序

(一)登录“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进入“老旧管网改造——资质申请”模块,下载《重庆市城市燃气非压力管道老化评估资格申请书》,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资料一并上传。

(二)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权限,收到申请3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完成现场核查并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燃气行政管理系统。

(三)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信门综合申请资料、专家评审报告等,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通过的认定结论。

六、结果公布

市经济信息委或区县经信部门将通过“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完结认定流程,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申报企业是否通过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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