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095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095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223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2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颁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六条 区政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单位;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增设相对人义务、减损相对人权利。

(三)协调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具有针对性,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具体文件或有关制度的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区域内部门、地方之间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本区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区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区司法局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政策执行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评估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收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以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报告应当在报告形成后15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审核。

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评估机关。区司法局审核后,认为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评估机关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镇街、有关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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