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107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3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107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3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21〕3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川区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永川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开展政务应用活动的载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信办”)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党政办、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科(室)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

第六条  主办单位要承担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同时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与注销

第七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按程序向上级主管单位(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永川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经过审批后才能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政务新媒体账号。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命名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关停、整合、提升”的原则,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注销。

第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主办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自行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提出申请,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在政务新媒体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开设与注销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填写《永川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网信办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开设、变更有关认证信息。政务新媒体关停注销后,主办单位登录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申请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四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内容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落实“三审三校”机制,信息发布要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初校、分管领导复审复校、主要领导终审终校”。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原则,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政务信息比例。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得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涉及社会稳定类信息;

(四)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特别是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住址、病种伤残详情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更新不少于1次。

第五章  运维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各单位是政务新媒体安全和保密工作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政务新媒体是外包运维的,应与外包运维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安全协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读网巡查”制度。检查政务新媒体页面是否能正常访问,各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机制是否到位,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联系技术服务人员解决,做到立即处置、迅速上报,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落实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政务新媒体后台账户密码管理,密码要定期更改,严禁将后台管理地址、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相关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主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区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网信办定期开展全区政务新媒体运维评估工作,通报政务新媒体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网信办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网信办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检查整改报告;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二)政务新媒体未按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变更、关停和注销等,并未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网信办备案的;

(三)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  区网信办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培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部门。与党的工作机关合署办公或在党的工作机关挂牌的行政机关单位,若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川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基本信息

名  称


主办单位


备案事由

£开设     £变更   £关停     £注销

平  台

£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订阅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人民号    £百家号   £抖音短视频

£快手短视频  £腾讯微视 £企鹅号   £南方号

£一点号      £网易号   £小程序   £大鱼号

£搜狐号     £澎湃号   £移动客户端

£其他:(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时间


是否通过认证

£是   £

简  介


主页链接或文章链接/下载地址


二维码:

(若有请插入图片)

运营管理队伍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分管领导





管理机构负责人





信息发布人员





主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由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填写,一份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一份报区网信办备案,一份主办单位留存。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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