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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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试行)

永川府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升我区经济证券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鼓励扶持对象为进入我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备库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储备库企业完成股改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且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 新三板 ”成功挂牌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通过券商内核、报送相关文件并获得备案,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正式挂牌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在境内核准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300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给予4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10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完成首发公开上市,给予1600万元的奖励。在境内注册制板块首发公开上市的储备库企业,分阶段给予300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重庆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获得受理后,给予400万元奖励;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1000万元奖励;储备库企业完成首发公开上市,给予16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拟在重庆市相关文件认可的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储备库企业,上市后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

(五)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储备库企业累计享受市、区两级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区金融办牵头,按“合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为储备库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区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帮扶企业达到入库及挂牌上市标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储备库企业办理改制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涉及土地、房屋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区政府督查办负责对区政府批准的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储备库。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储备库。有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园区)初审、推荐,区金融办组织评审筛选,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权清晰、经营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优质企业纳入储备库培育。储备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储备库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储备库企业。

(三)加强行政服务。区金融办负责入库储备、培训辅导、上市宣传、协调服务工作,明确入库程序。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兑现政策的实施细则。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储备库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 绿色通道 ”,做到特事特办,及时解决储备库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区级部门、园区管委会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纳入对部门、园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

四、其他事项

(一)本区之前发布的相关储备库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申请财政奖励的储备库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试行)》(永川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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