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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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永川府发〔202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永川实际,决定在现有16.3平方公里基础上,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6.6平方公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中山路街道昌州路社区、棠城社区、汇龙路社区、兴龙湖社区、中河坝社区、红河路社区,约12.3平方公里。

(二)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文曲路社区,约4平方公里。

(三)茶山竹海街道萱花村箕山电煤社区,约0.1平方公里。

(四)胜利路街道永钢村128片区,约3平方公里。

(五)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约3.5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川府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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