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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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8〕66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永川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 202号)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质监局《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 543-2014),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为开发项目需配建的用于社区组织工作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房,简称“社区用房”。本实施细则所指“开发项目”为永川区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商业项目。

第三条  区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时明确项目是否需要配建社区用房、需配建规模等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应将社区用房的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

第四条  区规划局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用房配建要求,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强化对社区用房审核。

第五条  区城乡建委根据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严格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涉及社区用房审查审批。对未按初步设计批复配建社区用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区城乡建委不予备案。

第六条  社区用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

第七条  社区用房应集中布局在平街一、二层, 满足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净高不低于3米,以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项目业主单位应与街道、镇签署《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区城乡建委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区用房建设及交房。

第九条  区国土房管局应根据验收移交材料办理社区用房的产权证,社区用房的产权归镇、街道所有。

第十条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使用社区用房,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永川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永川府办发〔2014〕11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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