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5〕4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

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4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处置和租赁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或租赁。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国有单位处置和租赁国有资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是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租赁的审批,依法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国资局是全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租赁的审批,依法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监察局应当在国有单位资产处置和租赁的指定交易机构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进入交易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实施交易过程监督;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四)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管办和区机关事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有单位资产处置和租赁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两级平台是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的交易机构,负责交易项目资料的审核、发布信息、报名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签发交易凭证等,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交易业务。

第七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处置或租赁:

(一)国有资产存在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

(二)区人民政府已明确有特定用途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处置或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损和报废等。

第九条 国有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向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报批,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还需事先逐级报至一级单位审核。其中:处置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国有单位有偿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在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有权单位的同意;评估结果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应及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确认,作为资产处置的价值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重要财产权,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两级平台公开交易,同时应当遵守其交易规则。其中:土地使用权仅指因国有单位兼并、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转让等事宜涉及的伴随转让;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价值。首次转让不成功且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以下的,应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处置事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区财政,其中国有企业的处置收入按规定返还。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十四条 租赁的资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生产设备、家具用具等实物形态类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租赁资产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租赁方案作出决定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

(二)单宗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需定向协议租赁的。

(四)涉及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批复国有单位租赁资产文件,自批文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国有单位可持续对外公开招租。超过期限后继续招租的,国有单位应重新向有权单位报批。

第十七条 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应包括:拟租赁资产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

第十八条 租赁国有资产的交易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两级平台公开进行(其中单宗资产年租金在1万以下的,可以在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同时应当遵守其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资产租赁交易信息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网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在租赁资产所在地和相关公示栏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发布交易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资产租赁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三)拟招租资产的底价。

(四)招租的形式。

(五)公告的起止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六)报名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接受投诉的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有单位应当与承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公告的租金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报名者时,应采用公开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首次招租不成功且需调低招租底价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单位租赁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等关联服务,应当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国有单位应当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主张权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单位租赁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国有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处置和租赁资产、不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不按规定收取处置收入或租金,以消费方式冲抵处置收入或租金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除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交易事项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告知产权单位,并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结果报告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公管办;有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单位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国有资产交易结果报告区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单位资产处置和租赁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按上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办法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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