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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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89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永川区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对在建及未来三年将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半年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更新入库;不再符合储备要求、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出库。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用地情况、年度工作目标、项目责任单位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是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局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临时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区财政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及投资额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政府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额度及方式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将立项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说明以及国家、重庆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立项批复前应与区财政局会商,由区财政局对资金来源、投资额度大小进行审核,对没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不得下达立项批复。

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按照国家和重庆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报批。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进行核准的应在项目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

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的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满足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要求。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

(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重庆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负责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不得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对报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再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工程预算。初步设计概算未获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该控制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复核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深化施工图设计,明确材料的材质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以利于投标人报价。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招标主体及招标实施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暂估价项目的确认、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单位应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

因地质、水文、技术等需调整工程内容、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引起超概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概算。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实施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审计不予认可,由此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工程管理中,应明确现场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签证等影响造价的事项,实行“双签制度”,即由现场责任人员初审,责任领导复核签字。在工程管理中,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档案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对施工、监理到岗履职的考核监督、停复工管理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负责,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及违规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在工程现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过程结算所形成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进度款支付等文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

(一)成立由发改、财政、督查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稽察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察。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概算控制、竣工验收和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稽察。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组分别在土建施工、内外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一次稽察。

(二)对稽察发现的问题,由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定期稽察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可研、设计、招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依法招标或按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各类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四)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遵守分包与转包相关规定;

(五)做好现场管理,规范签证,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六)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库,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批项目立项、可研、投资概算,核准招标方式并监管项目招投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负责对履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技术规范、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施工招标控制价、暂估价监管,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规范交易行为。

规划、国土、环保、督查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一)区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受理、评审、审核、审批投资项目的;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的。

(二)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正常建设的;

2.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

4.未按规定制止、纠正、查处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监理人员资质及人员变更、签证不实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的;

5.未按规定制止、纠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存在的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财政部门、政府投融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认真审核、审批的;

2.未按规定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3.对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不力的;

4.未按规定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5.未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3.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4.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招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接受备案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交易,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执行。

(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2.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3.不履行监管职能,导致项目建设工期、质量等出现问题或建设资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办法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者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工作、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或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投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

(九)对工程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项目建设资金流失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严格执行合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导致建设资金多付、不能及时拨付,造成政府投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导致资料缺失的,或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未按规定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

(十三)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制止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执法监督不力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符合责任追究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协议,扣减或不予支付相关工程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区发展改革委将其行为录入政府投资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库,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本行业、本系统失信惩戒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一)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工程变更未审批通过,消极怠工,拖延工期的;

(三)不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缺乏诚信,未实事求是编制结算文件,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违反行业自律准则,没有客观、公正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协议,扣减或不予支付服务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区发展改革委将其行为录入政府投资项目不良行为信息库,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本行业、本系统失信惩戒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一)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出具意见严重失实、严重失误,导致造价虚高,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按照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提出的不正当意愿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互相串通,故意抬高工程造价的;

(四)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投资控制职责,未对隐蔽工程进行认真验收和计量复核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工程造价虚高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倒查:

(一)项目投资管控严重失序,有权机关要求倒查的;

(二)工程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交通、水利等行业,国家及重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永规文〔2017022—区政府008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9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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