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解读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解读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但是,要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持续保障每一户、每一个脱贫群众的住房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还有一部分处于贫困人口边缘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问题也需要予以保障。“十四五”期间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黔江区、荣昌区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的,可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如何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三、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方式
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或出具鉴定报告。
四、农村危房改造方式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五、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总体要求是: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
六、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七、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八、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日常施工巡查
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原则上应抽取至少30%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现场巡查。
(三)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一是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区)、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二是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管理
各区县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五)档案管理
各区县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九、政策宣传
各区县制作并全面推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包括申请条件、评定公示程序、改造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确保所有危改户都知晓政策。
各区县继续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获批对象函告制度,区县审批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书面通知拟补助对象。
各区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