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

日期:2022-11-25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


1.《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什么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什么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4.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

5.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6.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能的原则。

7.政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职责是怎么划分的?

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8.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9.人力资源流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1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见习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财政补贴。

11.各级政府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

1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不得收费?

答:(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人才引进和服务;(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九)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服务。

1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营业执照;(二)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哪些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答:(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四)人力资源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15.个人求职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个人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配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16.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资格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籍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1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五)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六)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十)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十一)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十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十三)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有哪些要求?

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网站主页标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号。

2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有哪些处罚?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哪些违法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一)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何年何月施行?

答:《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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