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2021年1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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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时为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15001187428619429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6 | 违法占地 | 建实训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拆除及罚款 | 1.2887 | 44281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德胜桥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18582842119J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7号 | 违法占地 | 建村便民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拆除及罚款 | 1.395 | 44277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15001187428619429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4号 | 违法占地 | 建永川区科技生态展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拆除及罚款 | 1.169 | 44267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8556796788H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3号 | 违法占地 | 建污水处理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拆除及罚款 | 3.249057 | 44267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8556796788H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101号 | 违法占地 | 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未经永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永川区三教镇石岭村雷家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1373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的违法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按3元/平方米计算,31373平方米×3元/平方 米=94119元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壹佰壹拾玖整)。 |
9.4119 | 44245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8556796788H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18号 | 违法占地 | 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未经永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永川区板桥镇龙门滩村前进社的集体土地2800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的违法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按3元/平方米计算,2800平方米×3元/平方米=8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元整)。 |
0.84 | 80805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8556796788H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3号 | 违法用地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临江镇隆顺村村民小组62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627平方米×3元/平方米=1881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壹元整) 。 |
0.1881 | 44280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185828422664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8号 | 违法用地 | 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东岳庙村民小组130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1307平方米×30元/平方米=3921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壹拾元整) 。 |
3.921 | 44274 |
行政处罚信息 |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村民委员会 | 54500118089101261Y |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7号 | 违法用地 |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大佛坎村民小组178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1、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1787平方米×30元/平方米=5361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陆佰壹拾元整) 。 |
5.361 | 44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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