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2021年1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日期:2021-10-09
<
信息资源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时为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5001187428619429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6 违法占地 建实训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拆除及罚款 1.2887 44281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德胜桥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18582842119J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7号 违法占地 建村便民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拆除及罚款 1.395 44277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15001187428619429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4号 违法占地 建永川区科技生态展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拆除及罚款 1.169 44267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91500118556796788H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03号 违法占地 建污水处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拆除及罚款 3.249057 44267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91500118556796788H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101号 违法占地 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未经永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永川区三教镇石岭村雷家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1373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的违法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按3元/平方米计算,31373平方米×3元/平方
米=94119元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壹佰壹拾玖整)。
9.4119 44245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91500118556796788H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0318号 违法占地 被处罚人于2020年10月开始,未经永川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永川区板桥镇龙门滩村前进社的集体土地2800平方米修建污水处理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的违法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按3元/平方米计算,2800平方米×3元/平方米=8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元整)。
0.84 80805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91500118556796788H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3号 违法用地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临江镇隆顺村村民小组62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627平方米×3元/平方米=1881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壹元整) 。
0.1881 44280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185828422664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8号 违法用地 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南华村东岳庙村民小组130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1307平方米×30元/平方米=3921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壹拾元整) 。
3.921 44274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村民委员会 54500118089101261Y 永规资[处罚决定]〔2021〕17号 违法用地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永川区仙龙镇石宝寺大佛坎村民小组1787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村级便民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处以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1787平方米×30元/平方米=5361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陆佰壹拾元整) 。
5.361 4427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