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1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1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1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1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编号:2021008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欣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群        

委托代理人:盛小利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38号首创鸿恩中心4期1号楼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采购项目经办人:代莹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75 号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号:21C00047

四、投诉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6月7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25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函》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审标准”的“3商务部分”的“业绩”要求:“1、2018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整体物业管理业绩。有一个三级甲等得4分,有一个三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审标准”的“3.商务部分”的“企业荣誉”的“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牌匾复印件,原件备查。)”。

事实依据:招标人将特定等级业绩、奖项作为评标标准。

招标人将服务医院的等级作为加分项,医院等级高低与营业收入、企业规模承接能力直接相关,实质上是通过服务医院等级对中小企业进行限制,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创建市级示范项目荣誉,投标人将奖项设置为评审因素,对于中小企业、新企业等无法获得此类证书的实体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46号),即财政部责令东北大学整改将奖项作为评标标准的公告案例。

请求:请求更改或取消不合理的评标标准,做到招标文件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一)被投诉人回复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和集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分别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向我局作出如下书面答复: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有医院物业管理业绩加分,与本项目采购的服务是同一类型。

2、招标文件第四篇“三、评审标准”的“3商务部分”的“企业荣誉”:原为:“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根据专家意见已修改为“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对于重庆欣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已进行质疑回复。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重庆欣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对交易组织情况、质疑答复情况和投诉事项的专家咨询意见做了陈述。

(二)经审查查明

1、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20216月7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中第3项“商务要求”的“业绩”中载明“2018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整体物业管理业绩。有一个三级甲等得4分,有一个三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在“企业荣誉”中载明“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

2021年6月16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第3项“商务要求”的“业绩”和“企业荣誉”中的两个事项提出质疑。

2021年6月25日,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于就质疑事项做出《质疑回复》。

2021年7月16日,投诉人向我局邮寄送达了《投诉书》,向我局提起投诉。

另查明:2021年6月15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澄清及延期公告》(下称“《一次公告》”),对2021年6月7日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号:21C00047)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澄清,将递交开始时间和递交截止时间进行了延期并删除了“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中的“三、投标人资格需求 (三)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原件现场备查)。”

2021年6月28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第二次澄清及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二次公告》”),对2021年6月7日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号:21C00047)及《一次公告》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澄清。《二次公告》将“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第3项“商务要求”的“业绩”修改为“2018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整体物业管理业绩。有一个三级甲等得4分,有一个三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得3分。本项最多得10分。以上若为同一项目业绩,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的续签合同不重复计算。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分。”并将“企业荣誉”修改为“1、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有一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牌匾复印件,原件备查。)”

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第三次澄清及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三次公告》”),将递交开始时间和递交截止时间进行了延期并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进行了修改。

2021年7月20日,本项目开标,7家供应商参与竞标,中标候选供应商: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  16858663元。

2021年7月22日,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中标候选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七、处理决定

我局对投诉人的二个投诉事项分别评判如下:

1、投诉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前述特殊要求或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认为,本项目为医院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服务的业绩,但招标文件将该业绩锁定为“具有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整体物业管理业绩”并将其作为加分项,排除了未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整体物业管理经验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虽然《二次公告》将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第3项“商务要求”的“业绩”进行了修改,但仅对分值进行了调整,未修改实质性内容或进行删除,修改后的“业绩”项仍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投诉事项2

现行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向医院等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并不存在有别于向其他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专门性或者特殊性的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将“所服务医院项目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作为加分项,排除了没有取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示范类荣誉或者没有在服务的医院项目中取得前述荣誉的物业服务供应商的加分资格,该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虽然《二次公告》将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第3项“商务要求”的“企业荣誉”第1项进行了修改,但仅将“主管部门”修改为“部门”并添加了“行业协会”,但未修改实质性内容或进行删除,修改后的“企业荣誉”第1项仍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认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21C00047)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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