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8-0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1006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朝银  

委托代理人:李婷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40 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采购项目经办人:代莹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75 号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号:21C00047

四、投诉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6月7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6月11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函》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二,做出的质疑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企业荣誉”评分标准中“2、投标人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 级得5分,B 级得3分,C 级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5分”,如下: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与该项目招标内容无关,也不能以此作为企业实力的体现,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将其他潜在供应商限制、排除在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与该项目招标内容无关,而且该评分标准明确要求了该评价证书的颁发机构,该项评分明显设置不合理,明显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第(四)和第(八)条款:

投诉请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本项目评分标准中“企业荣誉”评分项进行修改。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一)被投诉人回复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和集中代理机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分别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向我局作出如下书面答复:

1、企业诚信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2、该条款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文件。

3、2021年6月23日,我院代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物业专家对该采购文件的各项质疑进行会审,并形成统一意见。其中,专家建议该条款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执行,分值调整为:A级得3分,B级得1分,C级不得分。我院已根据专家建议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及澄清。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重庆房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对交易组织情况、质疑答复情况和投诉事项的专家咨询意见做了陈述。

(二)经审查查明

1、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20216月7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中第3项“商务要求”的“企业荣誉”中载明 “投标人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得5分,B级得3分,C级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5分”。

  

2021年6月11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第3项“商务要求”的 “企业荣誉”中的一个事项提出质疑。

2021年6月16日,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于就质疑事项做出《质疑回复》。

2021年6月23日,投诉人向我局邮寄送达了《投诉书》,向我局提起投诉。

另查明:2021年6月15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澄清及延期公告》(下称“《一次公告》”),对2021年6月7日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号:21C00047)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澄清,将递交开始时间和递交截止时间进行了延期并删除了“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中的“三、投标人资格需求 (三)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原件现场备查)。”

2021年6月28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第二次澄清及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二次公告》”),对2021年6月7日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号:21C00047)及《一次公告》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澄清。《二次公告》将“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第3项“商务要求”的“企业荣誉”修改为“2、投标人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得3分,B级得1分,C级不得分,本项最多可得3分。”

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第三次澄清及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三次公告》”),将递交开始时间和递交截止时间进行了延期并对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进行了修改。

2021年7月20日,本项目开标,7家供应商参与竞标,中标候选供应商: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16858663元。

2021年7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向中标候选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七、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在《投诉回复》中认为将“投标人获得省级(直辖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作为加分项是基于“企业诚信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该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本次采购为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内部的劳动保障情况与对外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直接关系,供应商内部的劳动保障情况也与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不存在必然关联。

因此,投诉事项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认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号21C00047)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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