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3-00001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12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9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3-00001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12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9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21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5 -

1.1编制目的- 5 -

1.2编制依据- 5 -

1.3适用范围- 5 -

1.4工作原则- 6 -

1.5预案衔接关系- 6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6 -

2.2镇街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0 -

2.3现场指挥机构- 11 -

2.4专家组- 11 -

3灾害救助准备- 12 -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3 -

4.1灾情信息报告- 13 -

4.2灾情信息发布- 14 -

5应急响应- 15 -

5.1启动权限- 15 -

5.2Ⅰ级响应- 15 -

5.3Ⅱ级响应- 17 -

5.4Ⅲ级响应- 19 -

5.5Ⅳ级响应- 20 -

5.6启动条件调整- 22 -

5.7响应终止- 22 -

6灾后救助- 22 -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2 -

6.2冬春生活救助- 23 -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4 -

7保障措施- 25 -

7.1资金保障- 25 -

7.2物资保障- 26 -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7 -

7.4装备和设备保障- 27 -

7.5人力资源保障- 27 -

7.6社会动员保障- 28 -

7.7科技保障- 28 -

7.8宣传和培训- 29 -

8附则- 29 -

8.1术语解释- 29 -

8.2预案演练- 30 -

8.3预案管理- 30 -

8.4预案解释- 30 -

8.5预案实施- 30 -

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1 -

附件2镇街通讯录- 32 -

附件3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33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本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预案衔接关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永川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网络舆情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处置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灾减灾项目审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灾毁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吃、穿、用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治病工作;负责督促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教委:负责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做好灾后旅游景区、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等灾情的核实、上报及修复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灾情核查、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积极对接区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积极对接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为受灾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国省县道公路、地方通航水域应急运输工作;负责组织修复灾毁国省县道交通设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及疏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统计全区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地质灾害救助提供资料;负责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山洪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知识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国网永川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2.2镇街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受灾实际视情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工作;发生重大、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由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后,移交指挥权。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小组

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卫生、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后勤保障、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

2.4专家组

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1)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永川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相关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区应急局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

对造成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镇(街道)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7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区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启动权限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应急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后启动响应。

5.2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区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区经济信息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派出由区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及时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局、受灾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应急局应当组织受灾镇(街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区应急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局。

6.2.2区应急局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2.3区应急局根据镇(街道)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5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3.2区应急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收到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5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永川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按相关政策统筹落实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加快推进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依托,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为支撑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2.2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应急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区应急局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装备和设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根据镇(街道)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区应急局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覆盖区、部门、镇(街道)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各镇(街道)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镇街通讯录

   3.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区委宣传部

023-49818866

2

团区委

023-49819161

3

区发展改革委

023-49821385

4

区经济信息委

023-49828711

5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9220369

6

区商务委

023-49820061

7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62926

8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22982(上班时间)

023-49822963(非上班时间)

9

区教委

023-49861048

10

区文化旅游委

023-49824805

11

区公安局

023-49577110

12

区应急局

023-49862275

13

区财政局

023-49895818

14

区交通局

023-49802924

15

区城市管理局

023-85351112

16

区民政局

023-49825088

17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3-49863379

18

区水利局

023-49864171

19

区林业局

023-61192320

20

区生态环境局

023-49584710

21

区气象局

023-49810011

22

区司法局

023-49864428

23

区科技局

023-49824380

24

区统计局

023-49802327

25

区金融办

023-49836010

26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023-49820083

27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1167559

28

国网永川供电公司

023-49868433

29

重庆市应急救助物资仓库永川分库

023-49861876

30

应急救助物资运输公司

13594317022

附件2


镇街通讯录


序号

单位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中山路街道

023-61191877

2

胜利路街道

023-49882041

3

南大街街道

023-49833592

4

茶山竹海街道

023-49891115

5

陈食街道

023-49441002

6

卫星湖街道

023-49681080

7

大安街道

023-49401013

8

朱沱镇

023-49601001

9

双石镇

023-49301026

10

何埂镇

023-49501013

11

松溉镇

023-49548136

12

来苏镇

023-49661029

13

金龙镇

023-49432601

14

吉安镇

023-49568117

15

宝峰镇

023-49660005

16

五间镇

023-49586007

17

永荣镇

023-49330166

18

仙龙镇

023-49561016

19

青峰镇

023-49626010

20

板桥镇

023-49358159

21

红炉镇

023-61163000

22

三教镇

023-49353576

23

临江镇

023-49471002

附件3

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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