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3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 “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3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日期: 2023-03-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 “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

“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161110分许,傅某(个体经营投资者)承接的重庆市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所雇佣的杂工在吊装空心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了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体经营投资者情况

傅某,类型:个体经营投资者(无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承包住宅房屋装饰装修。

(二)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3161110分许,傅某承接的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所雇佣的杂工刘某在3楼平台吊装空心砖作业过程中,不幸坠落至1楼地面,经120送至永川区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傅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救治,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随后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永川区应急局有关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要求傅某立即停止施工,全面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傅某立即通知死者家属,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在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于2023111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关于刘某事故协议》,双方达成了赔付协议。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引发不良社会反应。

二、死者基本情况

刘某,男,64岁,系傅某雇佣的杂工,伤害级别: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刘某未穿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在永川区****3楼平台进行吊装空心砖过程中,为方便作业,拆除了三楼外阳台边沿的部分简易木条防护栏,且未固牢用于吊装装修材料的简易三角卷杨机。其严重违章行为,导致在作业中的刘某与简易三角卷杨机一同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家装工程承包人傅某,在承接永川区****别墅装修工程后,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未按规定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正规的吊装作业设施设备,未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条件。

2.未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家装工程承包人傅某未建立家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在施工现场或者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傅某在组织家装施工前,未按规定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刘某开展技术交底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永川区****家装装饰工程“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

及时调整制定了党政领导安全监管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片包企”、安全工作年度任务清单等相关文件。2022年街道召开风险研判、安全工作例会、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等安全相关会议60次,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25家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351家次。2022年初制定了安全监管计划与安全工作要点,全年开展安全检查496家次,超频次完成监管计划。排查整治一般安全隐患583条,实施安全监管行政处罚15起,其中警告4起、经济处罚10起、责令停产1起,罚款共计7600元。同时定期开展辖区居民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五、对事故个体经营投资者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个体经营投资者的处理建议

傅某,未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正规的吊装设施设备,施工安全投入不足,未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 以及第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鉴于事发后傅某认真开展善后工作,积极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傅某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不大等情况,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傅某处以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立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简易三角卷杨机吊具进行有效的固定,违章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个体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傅某一是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是加强安全检查、巡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强化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傅某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抓好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属地办事处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有效防范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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