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0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日期: 2022-12-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8•26”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0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日期: 2022-12-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8•26”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8·26”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826600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凰城华府小区西门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202291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8·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A****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宇通牌Z****,车辆识别代号:L****,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1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12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121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41011日,有效期始:20131011日,有效期止:20231011日,驾证期限:十年,当前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渝A****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凰城华府西门人行横道,沥青路面,道路中央由金属防护栏隔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发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km/h,施划白色虚线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白色实线车行道边缘线、人行横道线,双向4条机动车道宽340cm330cm330cm34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600号)证实:渝A****大型普通客车,前照灯、前、后位灯、侧标志灯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578号)证实:事发时渝A****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8km/h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系渝A****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51018日,负责人:吴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永川区)。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永川区交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821日。

该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

该公司现共经营运营公交车辆297台,27条公交线路,其中公司化经营291台,6台“102”线路公交车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事故公交车辆为公司化经营管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8266时许,刘某驾驶渝A****大型普通客车从凤凰湖管委会往同心苑红绿灯路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风凰大道凰城华府小区西门人行横道,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耿某碰撞,造成耿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82666分接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618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现场伤员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当日8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耿某的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公交公司先后分两次支付死者家属共计10万元丧葬费,善后赔付事宜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害情况

耿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5228日,公民身份号码:5****,事故发生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72号)证实:耿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刘某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照明不良的事故地点,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耿某无证据证明有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198号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耿某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公交公司

经查,公交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吴某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张某和分管客运副经理胡某任副组长,安全科科长刘某、客运科科长陈某、车管科科长洪某、客服科科长尹某、财务科科长刘某为成员。明确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刘某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协调,并明确了具体职能职责,法人吴某、分管安全副经理张某、安全科科长刘某均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交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等制度,定期召开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公交公司于2021119日与事故车辆驾驶员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时间为2021119日起至2022119日,并于2021119日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有教育培训记录和图片,驾驶员刘某有从业资格证。

调查发现公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任免文件与实际不符。经查阅资料,公交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是2013年印发,文件内任命的专职安全员与本次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员不相符。

(二)永川区交通局

永川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属永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全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班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危险货物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含公交站场)、汽车租赁等方面的事务性服务工作,下属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以区交通运输部门名义,集中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渔船检验、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经调查,永川区交通局制订了《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附件形式明确《2022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2022年度交通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2022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将道路运输企业作为二级重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今年以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交出租科按照安全检查计划每月制定《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方案》,分别于328日、523日对公交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公交公司整改问题隐患4条。《2022年度交通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每月开展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将公交公司纳入5月、9月安全执法检查计划,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今年517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江发金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周永政、游正楠对公交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未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及检查内容情况下,随机检查了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其资格情况、企业每月开展安全培训情况,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调查中发现,江发金执法检查组未完成《2022年度交通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3月份执法检查任务,仅派1名执法人员参与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组织的日常检查。

(三)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支队

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涉及交巡警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管理交通、巡逻处警和服务群众的职能;开展巡逻处警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城区道路交通组织、指挥和疏堵工作;查处交通类行政案件,开展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交通科技信息化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21-8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146次,对辖区20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1家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1-8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定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大中型客车安全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3789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6720件、超载9765件、酒驾456件、无证驾驶425件。

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某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渝A****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照明不良的事故地点,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不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未严格执行《2022年度交通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建议由行业部门永川区交通局责令其整改,并对相关执法人员实施批评教育和督促履职。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公交公司应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对驾驶员的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公交公司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人员调整后,要及时任命新的岗位负责人。

(三)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及时修订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按照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