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1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市崯瑜商贸有限公司“3·1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1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市崯瑜商贸有限公司“3·1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20213141533分许,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X431)松溉镇鱼岭村燕窝头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25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崯瑜商贸有限公司3·1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崯瑜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H****,初次登记日期20178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8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交强险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2.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钟某,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梁虹牌M****,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初次登记日期:201711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1130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400kg,核定载质量31600kg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51226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0110日,有效期限2022110日至2032110日,事发时系渝****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X431)松溉镇鱼岭村燕窝头路段,沥青路面,路面潮湿,一般坡度,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设置限速标志;全路段限速40km/h,施划单黄虚线,白色减速标线,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双向各1条机动车道;事发一侧的机动车车道宽350cm,路肩宽58cm,路边坎高97cm,另一侧机动车车道宽320cm,道路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537号)证实:渝****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间接视野装置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等性能有效;行车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款和第7.11.1.2款的规定;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207号)证实:事发时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2km/h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28号)证实:程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崯瑜商贸有限公司,系渝****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以下简称崯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510日,法定代表人:龙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崯瑜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617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3141533分许,唐某驾驶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何埂镇一碗水往松溉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X431)线松溉镇鱼岭村燕窝头路段时,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行人程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驾车从事故现场离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3141536分接群众拨打的110电话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勤务大队民警出警处置。急救医疗部门到达现场后将伤者程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现场勘验完毕撤出现场,恢复交通。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尸体运往永川区白塔陵园存放,尸检后出具后,已书面通知其家属及时办理丧葬事宜,现死者家属已经办理完丧葬事宜,目前当事各方正在协调此事故民事赔偿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161日,事发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湿滑路面情况下的事故地点不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未与程某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操作车辆发生侧滑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程某无证据证明有造成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072号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崯瑜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经查阅崯瑜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对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事故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超速行为。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长寿区交通局

长寿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长寿区交通局的此项工作由长寿区交通局执法支队和下属道路运输事务所负责,经调查,长寿区交通局下属道路运输事务所制定了《2022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计划》,2022315日对崯瑜公司开展过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督促完成了整改。长寿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长寿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建立了常态化行政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唐某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湿滑路面情况下的事故地点不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未与程某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操作车辆发生侧滑;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事发后,唐某驾车从事故现场离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崯瑜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议由长寿区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崯瑜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资料,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崯瑜公司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轻型以上货运车辆每120日或者50000公里进行1次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崯瑜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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