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2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09-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5•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20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09-2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5•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202105170847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松溉镇鱼岭村便民服务中心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162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5·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5,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机号:5*****,初次登记日期:201912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1231日,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5 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鸿盛业骏牌H***,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初次登记日期:201912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1231日,总质量:40000 kg,整备质量:7550 kg,核定载质量:32450kg,事发时未载有货物,保险公司:无。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康某某,男,出生日期:19690830日,居民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号码:5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0520日,有效期限:20140520日至20240520日,系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2.谭某某,女,出生日期:194605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系行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松镇鱼岭村便民服务中心路段,沥青路面,双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别宽:340cm325cm,路肩分别宽:70cm75cm,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事故路段限速:40km/h,道路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125号)证实: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性能有效;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款的规定;渝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中的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第9.1.7款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379号)证实:事发时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55km/h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137号)证实: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冀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融公司”),系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0729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信息咨询,人力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货运代理。

冀融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0731日。

冀融公司现经营车辆303台,全部为挂靠车辆,车型为四种: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重型自卸货车和重型仓栅式货车。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05170846分许,康某某驾驶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一松路由松溉方向往何埂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一松路松溉镇鱼岭村便民服务中心路段时,与车行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某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105170848分接群众报警后,随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勤务大队出警处置。急救医疗部门到达现场后将伤者谭某某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抢救。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02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谭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尸检结论出具后已书面通知其家属及时办理丧葬事宜,目前其家属已经办完丧事,该案双方正在调解协商此事故民事赔偿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谭某某,女,出生日期:194605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28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康某某驾驶行车制动性能、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置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原因;

2.行人谭某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且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8120210000108号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谭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冀融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只有1名并且在休产假中,未落实专职24小时“GPS”监控人员,未制定机构设置文件,管理混乱。

(二)冀融公司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规定。经查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表,20201218日进行了1次二级维护保养,中间间隔了7个月时间,未严格落实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的120日或者50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

(三)冀融公司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制度制定不规范。冀融公司未执行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确定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为360天,不能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普通货运企业的属事管理由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经调查,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对普通货运企业实施监管。冀融公司纳入了20213月检查计划,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315日对冀融公司开展了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3个,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建立了常态化行政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康某某,驾驶行车制动性能、轮胎不符技术标准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遇情况处置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其违法行为,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

2.谭某某,谭某某未按规定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且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行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建议

冀融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规定;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制度制定不规范;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依法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冀融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规定。冀融公司要按照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规定,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决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冀融公司要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警示教育等内容纳入公司驾驶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冀融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针对公司所属车辆的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路检路查计划,认真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运行。

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