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14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2•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14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2•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202102231243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观音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141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2·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GG*************,发动机号:K4******,初次登记日期:20190506日,整备质量88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10531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元。

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万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A************,发动机号:无,初次登记日期:20180314日,总质量80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10331日。

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李某某,车辆识别代号:L6*************,发动机号:17********,初次登记日期:201802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0228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易某某,男,汉族,19840901日出生,驾驶证号:500*******001X,档案编号:500******274,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1115日,有效期止:20281115日,系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张某某,女,汉族,19640330日出生,驾驶证号:51***********86,档案编号:50********4,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10611日,有效期止:20270611日,系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观音桥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两车道,标线标志齐全,道路中心为单黄虚线,单向车道宽:320cm320cm,事发路段大型车限速40公里/小时。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443号)证实: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间接视野、转向警示灯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第9.1.69.1.79.1.8款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444号)证实: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158号)证实: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43km/h,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成因鉴字第179)证实:该事故形态符合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前侧与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行李架发生接触碰撞。

5.《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114号)证实:张某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131069)证实:张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系E*****号重型半挂牵引所有人(以下简称“仟冀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0617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A,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普通货运。

仟冀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字泸字51**********0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0326日。

仟冀公司原名称是:泸州飞凡运业有限公司,2019730日更名为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02231243分许,易某某驾驶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永川区往来苏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观音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渝D*****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102231104分接报警后,即指派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事故处理预防大队出警处置。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急救医疗部门到达现场后确认张某某已死亡。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调查固证。1340分,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事发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尸体由其家属运回家中存放,尸检结论出具后已书面通知其家属及时办理丧葬事宜,其家属已经办完丧事,事故驾驶员先期向死者家属支付了4万元安葬费,民事赔偿保险公司正在走程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张某某,女,57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新关山村民小组38,系渝D*****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易某某驾驶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观音桥路段时,在超越前方摩托车时未注意观察未发现前方车辆,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张某某无造成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8120210000046号认定: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仟冀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系统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第9.1.69.1.79.1.8款要求的安全隐患

(二)仟冀公司未严格督促驾驶员和车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二级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每50000公里或者120日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的规定。经调取车辆技术档案,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19922日、2020414日、2020826日、20201214日、2021514日分别进行了一次二级维护保养,2019922日与2020414日间隔203日,超期83日;2020414日与2020826日,间隔134日,超期14日;20201214日与2021514日,间隔150日,超期30日。

(三)仟冀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查仟冀公司提供的20202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参加培训的人员是赖某某,而该车实际驾驶员是易某某、实际车主是毛某某,反映出仟冀公司对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动态掌握不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

按照《中共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泸编发〔2019134号),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负责纳溪区道路交通执法、通航水域交通执法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督查检查。制定了《纳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2020年安全应急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泸市交执法四大队〔202018号)和《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2021年安全应急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泸市交执法四大队〔202191号),并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了每月安全应急督查工作计划,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开展督查。

20205月至20216月期间,四大队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督查4次。其中2020518日,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5·17”乐自高速事故安全检查及“两会”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2个,已全部按时整改完毕;2020812日,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排险除患”大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3个,已全部按时整改完毕;20201116日,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11·4”“四不放过”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2个,已全部按时整改完毕;202169日,对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迎七一”安全环保和疫情防控综合督查、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8个,已全部按时整改完毕。

二是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20205月至20216月期间,四大队发现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两次,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行严格处理。一是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严重超载货车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运货便〔20211号),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川E63506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2021128日,四大队按规定吊销了川E63506车辆营运证;202169日,泸州仟冀物流有限公司未按公司管理规定对所属车辆驾驶员黄传平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已按规定对企业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未发现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故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建立了常态化行政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易某某,驾驶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观音桥路段时,在超越前方摩托车时未注意观察未发现前方车辆,未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仟冀公司,作为事故车辆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行驶系统中轮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车辆二级维护保养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由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对该公司的上述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有关人员

1.史某某,仟冀公司安全科长,负责组织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车辆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仟冀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和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局备案。

2.曹某某,仟冀公司车管科科长,负责公司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和年审、车辆保险等工作,督促事故车辆二级维护保养不到位,建议由仟冀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和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仟冀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仟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所属车辆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司驾驶员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

(三)加强所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仟冀公司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外地挂靠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所属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仟冀公司要切实加强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督促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严格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每50000公里或者120日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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