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0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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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06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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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复〔2022〕106号

申请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

法定代表人:吕*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来,商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刚,局长。

申请人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作出的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

申请人称:

一、复议事项及原因

1.该处理依据及结果中第一项:“经查,中标供应商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并成交的产品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说明我司提供的产品是符合谈判文件的,但第二项又提及“中标供应商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试问,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如何进行前后矛盾的评定?是如何维护采购双方合法权益的?

2.《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描述为:“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五项标准中,中标供应商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产品认证证书直接包含三项标准。”实际上,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不仅直接包含《谈判文件》里面三项标准《GB7793-2010》、《GB50034-2013》、《GB7000.1-2015》,另两项标准《GB/T5700-2008》、《GB/T13379-2008》参照引用了《GB50034》照明设计标准,而中标供应商即申请人所提供产品认证标准《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也参照引用了《GB50034》照明设计标准,也就是说,《谈判文件》要求的另两项标准也在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证书标准里面体现或者包含;需要指出的是《GB50034》照明设计标准的参编单位就有申请人提供产品的生产商即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须特别说明的是:《谈判文件》关于节能绿色健康认证证书要求标准为《GB7793-2010》、《GB50034-2013》、《GB/T5700-2008》、《GB/T13379-2008》及《GB7000.1-2015》,

其依次为: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照明测量方法、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灯具一般要求与实验。这“五项标准”并不能体现“节能”或者说与“节能”并不相干,而中标供应商即申请人提供的恰恰是标准的节能认证证书,认证产品标准为: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并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是专业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且为2016年发布,时效性也更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规范。所以,从权威性、专业性、时效性等方面来看,优于招标文件所提及要求标准。

3.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响应。《谈判文件》也并未描述响应负偏离即废标或者否决投标,何况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标准专业更对口、时效性更近、技术标准更优于谈判文件要求(比如产品核心要求的:《谈判文件》要求灯珠模组总功率为灯具实际发光功率2倍即可,但申请人提供产品达到3倍了;质保期或者灯具寿命为15000小时即可,但申请人提供产品寿命达到50000小时;产品通过儿童青少年学习用灯具近视防控卫生要求认证等等)。

4.《谈判文件》要求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19号),严格按照《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鼓励采购和使用获得认证眼视光相关产品及验光配镜服务”,而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依据就是“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规范标准,认证证书也是“儿童青少年学习用灯具近视防控卫生要求认证”,文件鼓励采购使用,我们提供的正是这样的产品,合规合法由评标小组评定中标。

因此,对《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所处理事实依据不足,对我方提供的实际依据理解有误,处理结果不当,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影响当地招投标市场和营商环境。

本次招标过程相信是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文件是层层审核把关后发布,评标结果经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小组评定,而且开标当日即2022年5月20日就挂网结果公示,2022年6月13日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转款交纳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按照代理机构通知,将代理服务费17079.00元、交易服务费1180.00元分别转款入账至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账户,可6月16日去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代理机构说什么公司公章盖不到,中标通知书就没有领到了,再后来就说永川区财政局在处理投诉。

二、复议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受理。

为维护采购双方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复议,对《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予以撤销,维持原中标公示结果,并还申请人一个公道,为永川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工作证明。

证据(五):《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投诉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

证据(六):质疑函。

证据(七):答复函。

证据(八):《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2008)。

证据(九):《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GB/T13379-2008)。

证据(十):其他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称:

一、本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部门,因此,本机关有权作出案涉的决定。

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本案中,投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函》等材料后,于当日受理本投诉。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并于2022年7月26日将前述处理决定书以简易公示的形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此后,本机关予以送达。

因此,本机关作出的案涉决定程序合法。

三、本机关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人基于本次政府采购提出了两个投诉事项,本机关针对两个投诉事项的审查认定具体如下:

首先,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及产地智轩、浙江;规格型号MQL814-LED36、MDL1004-LED36)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并成交的产品为品牌为智轩、产地为浙江、规格型号为MQL814-LED36的灯具,其提供的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智轩MDL1004-LED36 36W(108X1W/ LED模块)灯珠模组算得的总功率为108W,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灯具实际发光功率36W的2倍以上。

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其次,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五项标准。

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中对LED黑板灯和LED教室灯均要求提供依据《GB 7793-2010》《GB 50034-2013》《GB/T 5700-2008》《GB /T13379-2008》及《GB 7000.1-2015》标准通过节能、绿色健康等认证证书。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产品认证证书直接包含《GB 7793-2010》、《GB50034-2013》及《GB 7000.1-2015》三项标准,但其提供投标文件中的《GB 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和《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两项标准中并未载明基于《GB /T5700-2008》或《GB / T 13379-2008》进行制定,因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不包含《GB /T5700-2008》、《GB / T 13379-2008》两项标准,中标供应商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经查,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号:YCQ22A00113)于2022年5月20日开标,中标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第一人,但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单位重庆市永川*学校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7月26日本机关认定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号:YCQ22A00113)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法定职权且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证据(二):《投诉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证据(三):《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四):《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五):《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及送达回证及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开信息。

证据(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证据(八):《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竞争性谈判公告》。

证据(九):《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采购更正公告》。

证据(十):《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公告》。

证据(十一):《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证据(十二):《GB7793-2010》、《GB50034-2013》、《GB /T5700-2008》、《GB / T 13379-2008》、《GB7000.1-2015》、《GB 40070-2021》和《CQC3155-2016》。

证据(十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上《GB7793-2010》、《GB /T5700-2008》、《GB / T13379-2008》、《GB7000.1-2015》标准的标准状态、替代以下标准、相近标准等。

证据(十四):《重庆市永川*学校关于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五):《关于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六):说明。

证据(十七):《永川区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意见表》《重庆市永川区评审专家抽选》。

证据(十八):《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YCQ22A00113)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证据(十九):《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信息采集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采购进场交易登记表》、《永川区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申请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竞争性谈判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采购更正公告》、《谈判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各方行为登记表》、《投标报名登记表》4份、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上的查询记录、投标保证金缴纳记录、《委派书》、《会议签到册》、《会议记录》、《竞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记录表》、《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资格审查情况确认表》、《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技术与商务评审情况》、《重庆市永川区评审专家抽选》、《评标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技术与商务评审情况》、《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资格审查情况表》、《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最终报价表》4份、《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技术与商务评审情况》、《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证据(二十):4家参与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技术和商务文件》等。

证据(二十一):开评标监控视频光盘。

证据(二十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的项目计划管理。

经审理查明: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审批通过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学校提交的关于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计划(项目号:YCQ22A00113)。审批内容为:项目类型:货物类,建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预算类资金:1274400元。2022年5月12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受重庆市永川*学校的委托,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区)发布《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竞争性谈判公告》。根据该公告,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自2022年5月20日09:00起至2022年5月20日09:30止,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制价为1274400元。2022年5月13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采购更正公告》。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名、采购代表1名,共三人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申请人、重庆**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水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递交了响应文件。同日,申请人以1189000元的成交金额成为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中标供应商,标的品牌及产地为智轩、浙江,规格型号为MQL814-LED36、MDL1004-LED36。

2022年5月23日,**建设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如下质疑:1、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规格型号MDL1004-LED36 36W(108×0.5W/LED模块)[灯珠模组总功率=108×0.5W=54W不足灯具实际发光功率36W的2倍],即明显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我公司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a.gov.cn/)查询得知,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规格型号MQL814-LED36 36W(108×0.5W/LED模块)MDL1004-LED36 36W(108×0.5W/LED模块)并无依据《GB 7793-2010》《GB 50034-2013》《GB/T 5700-2008》《GB/T 13379-2008》及《GB 7000.1-2015》标准通过节能、绿色健康等认证证书;且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标准依据的相关证书,即明显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请贵单位仔细核对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a.gov.cn/)查询(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该部分应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认证证书不满足以上要求,或提供的是其他类型的证明文件,则应视为虚假响应)。2022年6月1日,重庆市永川*学校就**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1、该供应商(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LED黑板灯品牌规格型号:智轩MDL1004-LED36满足文件要求。2、经评审专家复核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认证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永川*学校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因**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渝永财采购补〔2022〕1号),告知**建设有限公司限期补正。2022年6月16日,**建设有限公司经补正后重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投诉事项与2022年5月23日提出的质疑一致。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渝永财采购受〔2022〕7号)。同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永川*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渝永财采购投答〔2022〕11号)。2022年6月23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重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规格型号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故投诉不成立。

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一、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并成交的产品为品牌为智轩、产地为浙江、规格型号为MQL814-LED36的灯具,其提供的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智轩MDL1004-LED36 36W(108X1W/ LED 模块)灯珠模组算得的总功率为108W,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灯具实际发光功率36W的2倍以上。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二、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GB7793-2010》、《GB50034-2013》、《GB/T5700-2008》、《GB/ T13379-2008》及《GB7000.1-2015》五项标准中,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产品认证证书直接包含《GB7793-2010》、《GB50034-2013》及《GB7000.1-2015》三项标准。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GB 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和《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两项标准中并未载明基于《GB /T5700-2008》或《GB / T 13379-2008》进行制定,因此,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不包含《GB/T5700-2008》、《GB/T 13379-2008》两项标准,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号:YCQ22A00113)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7月28日向重庆市永川*学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另查明,2022年8月13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公告》,重新确定了重庆**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中标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竞争性谈判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采购更正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公告》、《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YCQ22A00113)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及送达回证及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开信息、《投诉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案中,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学校作为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应由被申请人永川区财政局作为其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建设有限公司投诉涉案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定职权,本案主体适格。

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有如下两个方面:

1、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针对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并成交的产品为品牌为智轩、产地为浙江、规格型号为MQL814-LED36的灯具,其提供的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载明的智轩MDL1004-LED36 36W(108X1W/LED模块)灯珠模组算得的总功率为108W,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灯具实际发光功率36W的2倍以上。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GB7793-2010》、《GB50034-2013》、《GB/T5700-2008》、《GB/T 13379-2008》及《GB7000.1-2015》五项标准中,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产品认证证书直接包含《GB 7793-2010》、《GB50034-2013》及《GB7000.1-2015》三项标准。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和《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两项标准中并未载明基于《GB/T5700-2008》或《GB/T13379-2008》进行制定,因此,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不包含《GB/T5700-2008》、《GB/T13379-2008》两项标准,中标供应商重庆**有限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因**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2成立,被申请人依法认定《重庆市永川*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项目号:YCQ22A00113)》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关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建设有限公司不满重庆市永川*学校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符合上述规定。因**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渝永财采购补〔2022〕1号),告知**建设有限公司限期补正。经补正,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重庆市永川*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渝永财采购投答〔2022〕11号)。被申请人在收到采购人重庆市永川*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答复和相关材料后,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并向重庆市永川*学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咨询(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送达。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本案中,申请人系涉案中标供应商,属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没有完成送达程序,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未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就案件处理结果而言,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不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作出渝永财采购投处〔202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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