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1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7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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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7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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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复〔202273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永川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

法定代表人:向*琳,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第三人:李*九,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孙*奎,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吴*洪,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住重庆市江津区****村。

第三人:马*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黎*光,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罗*琼,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江津区****村。

第三人:谭*娟,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黄*树,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罗*雄,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住四川省******村。

第三人:王*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周*超,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庞*建,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刁*康,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梁*香,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牟*,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冯*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祥,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冯*珍,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冯*雨,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王*秀,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罗*平,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冯*怀,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罗*超,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樊*,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郭*良,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住重庆市永川区。

第三人:李*伟,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孔*高,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姚*兵,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冯*刚,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王*源,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陈*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李*慧,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梁*,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号。

第三人:罗*,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

第三人:王*伦,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李*,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胡*建,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胡*,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李*友,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号。

第三人:蒋*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赵*贵,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住贵州省*****村。

第三人:刘*梅,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马*,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号。

第三人:马*,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丁*义,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住重庆市江津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阳*云,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舒*波,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住重庆市荣昌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刘*平,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叶*珍,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孔* ,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钟*,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住贵州省******街道。

第三人:蒋*财,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康*刚,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强,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和,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单元。

第三人:颜*高,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黄*建,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

第三人:罗*,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杜*军,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住重庆市永川区**镇陈**村。

第三人:张*兵,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

第三人:张*华,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号。

第三人:肖*芳,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刘*双,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苏*刚,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第三人:*,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628日予以受理。因第三人李*九、马*、孙*奎等66人、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分别于2022728日、2022729日、202281日、202282日、2022810日向上述第三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622日作出的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申请人称:

*九、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向被申请人投诉拖欠劳动报酬一案,被申请人于2022622日作出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发出整改指令书,应该向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整改指令书,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申请人并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终责任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整改指令书不符合法定程序。

*九、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系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工地民工属实,拖欠民工工资系因为总承包单位重庆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造成,最终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首先,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结算,拒不支付工程尾款。

其次,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挂靠人苏*与申请人在2022212日达成协议,由总承包一方出资12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总承包一方未兑现承诺。

再次,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一直都是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拨付。项目工程民工工资都是根据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提供民工工资数额,由总承包单位从农民工专户直接拨付,我公司从未经手(收取、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宜。现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执行造成。

综上,拖欠民工工资是因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以及约定办理造成,应由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二、关于本次欠薪事件,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之规定向总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整改指令书。

如前所述,欠付李*九、马*、孔*奎等人工资是因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约定造成,应承担欠薪的直接责任。在申请人存在欠付的民工工资的情形下,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第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公司经营惨淡,资金周转不灵,目前申请人确实无力在短时间内支付李*九、马*、孔*奎等人的工资。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希望区政府能够协调区城乡建委,用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城乡建委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来解决欠付的民工工资。

综上所述,欠付李*九、马*、孔*奎等人工资是因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最终责任人是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整改指令书。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整改指令书书,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复工协议书。

证据(二):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处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申请人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项目所在地为永川区,申请人在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手中承接了该项目的劳务,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系申请人在该项目雇佣的农民工,现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申请人和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主体适格,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所反映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的法定事项,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处置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之规定。

受理农民工投诉后,被申请人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农民工代表及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罗*波、张*毅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对拖欠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予以承认,有相关人员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等一系列证据为证。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及理由第一部分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申请人称拖欠民工工资系因为项目总包方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造成,但其并未提交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效结算单,且其与**公司的结算纠纷,应当通过商事仲裁或诉讼渠道予以解决,与本案没有直接

关系。

其次,申请人确实与**公司、自然人苏*、自然人罗*照签订了《复工协议书》,但协议并非直接约定由**公司出资12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在该约定前还有约定了由苏*120万元转入**公司账上等前置条件,且该协议是签订协议几方当事人对各自债权债务的处置约定,该协议是否履行,应通过商事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协议并没有经过农民工的同意,协议签订的当事人无权处置农民工的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仍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清偿。

第三,该项目在支付农民工工资过程中,虽然**公司通过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名义发放了1655万余元,但从申请人授权委托人张*毅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看,申请人未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未提供农民工的考勤等实名制管理资料,甚至没有与工人约定工天单价,在支付工资时仅审核工资有没有超出班组应付金额,并未审核具体工人工资,严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该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与申请人在项目管理中的混乱管理具有直接关系,申请人在此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清偿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申请人作为项目的分包单位,也是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支付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我局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责令**公司“承担先行支付责任”的要求。因该案暂未结案,我局仍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后续将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申请人不能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免除该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规定由其承担的直接责任。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经李*久、马*、孔*奎等66名农民工递交投诉、受理、立案、调查核实、下达责令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相关文书下达及时,送达规范,程序上无任何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的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集体投诉推选书、农民工工资表、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登记表、承诺书、投诉人身份证、委托书、劳动保障检查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二):委托书(3份)、工程决算单(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班组长5份)。

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四):(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罗*波、张*毅各一份)。

证据(五):(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劳务结算审核报告。

证据(六):劳务承诺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说明。

证据(七):复工协议书。

证据(八):(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毅)。

证据(九):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将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发包给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511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揽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项目的劳务施工任务;一期建筑面积约为47904.91㎡,工程地面垫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照固定单价475/㎡计算,地面垫层以下按照单价清单计价计算;工程结算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结算清单,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最终结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

202256日,冯*彬等39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在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资,共计780000元。2022516日,晏*彬泥工班组14人、康*刚泥工零星班组2人、肖*军泥工班组7人、谢*木投诉反映在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上工作,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共计428026元。2022520日,聂*明钢筋班组等4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在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上工作,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资,共计105700元。2022527日,张*和外架班组等10人投诉反映在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上工作,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资,共计98460元。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并对上述投诉并案调查。

经对申请人公司代理人张*毅、申请人公司项目负责人罗*波、外架班组长张*和、泥瓦工班组长晏*彬、木工班组长李*九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结合农民工工资表、投诉登记表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拖欠李*九等66名农民工工资1282609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贰仟陆佰零玖元整),其中李*22000元、马*(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30000元、孙*26000元、吴*30000元、马*21000元、黎*20000元、罗*26000元、谭*20000元、黄*20000元、罗*15000元、王*17000元、周*11000元、庞*15000元、刁*15000元、梁*21000元、牟*5000元、冯*25000元、张*29000元、冯*21000元、冯*29000元、王*21000元、罗*30000元、冯*怀20000元、罗*30000元、樊*15000元、郭*10000元、李*21000元、孔*20000元、姚*20000元、冯*28000元、王*20000元、陈*28000元、李*20000元、梁*15000元、罗*16000元、王*12000元、李*15000元、胡*11000元、胡*10000元、李*20000元、蒋*20000元、赵*20000元、刘*15301元、马*21000元、马*(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30000元、丁*28289元、阳*56000元、舒*62000元、刘*50000元、叶*10000元、孔*28000元、钟*12711元、蒋*5000元、康*4500元、张*3000元、张*10000元、颜*9800元,黄*9800元,罗*10000元、杜*9800元、张*9800元、张*9700元、肖*9600元、刘*10000元、苏*9960元、谢*18348元。

2022622日,被申请人作出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李*九、马*、孙*奎等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82609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贰仟陆佰零玖元整)。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26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集体投诉推选书、农民工工资表、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登记表、承诺书、投诉人身份证、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工程决算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班组长5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劳务分包合同、(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罗*波、张*毅各一份)、(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毅)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本案中,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永川区人社局作为永川区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作出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本案主体合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渝西卫生学校扩建项目一期1#2#3#5#楼项目的分包单位,与李*九等66名农民工存在雇佣关系,应当承担对上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人拖欠民工工资系因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结算,拒不支付工程尾款”的主张,本机关认为,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按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申请人作为项目分包公司才是对李*九等66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申请人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付申请人工程款不是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李*九等66名农民工投诉后,经过立案调查,查实申请人存在拖欠李*九等66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支付李*九等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82609元,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经李*九等66名农民工递交投诉,作出受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且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总承包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挂靠人苏*与申请人在2022212日达成协议(即《复工协议书》),由总承包一方出资12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总承包一方未兑现承诺的主张。本机关认为,《复工协议书》系申请人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苏*、自然人罗*照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该协议履行与否都不能成为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永人社监令〔2022037-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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