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2-001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日期: 2022-06-22
标题: 永川府复〔2022〕41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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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日期: 2022-06-22
标题: 永川府复〔2022〕41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241

申请人:姚*梅,女,汉族,1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8*******,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欧家坝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板桥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19号。

负责人:涂珍元,所长。

申请人*梅请求撤销永川区公安局板桥派出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422日予以受理。20226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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