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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69B/2020-00006 发文字号: 永林业发〔2015〕3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15-12-29 发布日期: 2015-12-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川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川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林业发〔201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永川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2015年12月29日


永川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我区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

(一)家庭林场: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林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主体。

(二)股份制林场:指集体林场将林权折股量化分配给各股东后,仍由集体林场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林业经济组织。

(三)林业经营大户: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四)林业专业合作社: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登记设立,以生产经营林产品及相关服务为主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家庭林场:一是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以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三是经营林地面积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10年以上。四是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档案管理齐全。

2.股份制林场: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有独立的章程和制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规范,档案管理齐全。

3.林业经营大户:营造林500亩以上,或建设林业苗圃100亩以上,或林下种植100亩以上、林下养殖年出栏500羊单位以上;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档案管理齐全。

4.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规范运行1年以上;有独立的章程和制度,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严格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拥有成员50户以上,其中农业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80%以上;以生产经营林产品及相关服务为主业,档案管理齐全。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填写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户主)或主要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林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林地流转、承包合同,林权证、股权证等);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申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地镇(街)林业站提出申请,填写《永川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初审:镇(街)林业站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对未收到异议的初选对象,由镇(街)林业站附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林业局审核认定。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区林业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镇(街)林业站上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实,经综合评价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认定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如有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对象提出书面异议,区林业局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区林业局应当不予认定并书面告之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对象,由区林业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认定、评审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被认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在复审时,对已达不到认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项目扶持、以奖代补、林业项目贴息等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川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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