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2-00007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2〕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成文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2-00007 |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2〕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
成文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朱沱府发〔2022〕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强化土地流转管理,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8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制度,一切土地流转行为必须经村初审、镇评审、区复核的审查程序。未经批准流转的,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土地流转使用管理,一切改变土地使用现状和用途的必须上报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流转土地后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全面保障农户利益,切实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严格实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或购买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预付土地流转租金制度。
四、有效调动村社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村社可适度收取受让方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原则上每亩不超过50斤稻谷的市场价。相关费用收取的办法,由村提出意见,镇审核后实施。
五、各村社要常态化对辖区土地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非粮化”和“非农化”情形第一时间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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