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365666725/2022-00120 发文字号: 永中办﹝2022﹞4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4-2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疫情防控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365666725/2022-00120
发文字号: 永中办﹝2022﹞4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4-2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疫情防控
有效性:

永中办﹝2022﹞44号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我辖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提高群众对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的认知,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辖区疫情防控和普法工作实际,决定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行动,注重以案释法,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注重把普法融入到相关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舆论环境。

二、宣传时间

20224月至5

三、宣传内容

《必看!这2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见附件1

四、宣传形式

各村(社区)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着力推进疫情防控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网络、进校园、进企业、进公共场所等。

(一)网络媒介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等媒体客户端,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电台广播等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大力进行宣传推送。

(二)村(社区)。有效结合村村通广播、大喇叭、宣传车、法治宣传栏、小区门禁、楼宇电梯LED显示屏等载体,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楼栋长、村(社区)干部、乡贤评理员、法律明白人、普法志愿者队伍等作用,广泛开展宣传。

(三)注重以案释法要把普法宣传融入到相关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深入开展疫情防控以案释法,做到行政执法、科普教育、政策宣讲与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同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提高站位。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要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履行好主体责任,切实肩负起法治宣传责任使命,既要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又要有针对性地深入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疫情防控成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村(社区)要把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做好本地本系统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策划,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宣传合力。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相关要求,落实好自身普法责任,切实推动宣传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三)创新举措,务求实效。各村(社区)要围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且便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此次宣传,提高覆盖面和影响力,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强化指导,严格考核。街道加强辖区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的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按照要求落实责任。要把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工作作为“八五”普法中期总结验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监督职责,促进此次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各村(社区)请于202261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创新做法、活动成效等形成简报(文字图片),同附件2一起报送至综治办邮箱:zzb61191885@163.com,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023-61191885

附件:1.《必看!这2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2. 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开展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20224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必看!这2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我们汇总整理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二十五种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请大家自觉遵守。

1. 出入机场、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小区等居民生活聚集区,不听管理人员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绝配合身份登记、体温监测和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会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管控、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健康监测和随访的,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居家隔离的,会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8.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用工单位、娱乐场所、餐饮行业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应暂停营业、生产仍擅自经营,会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将可能被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4.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培训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招摇撞骗罪。

17. 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以及违法泄露、贩卖、使用涉疫情个人信息的,会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8. 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 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聚众哄抢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构成聚众哄抢罪。

2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

22. 妨碍交通秩序,以及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隔离转运车、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3.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公众渠道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

24.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经营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渝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和不执行“三专”,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5.零售药店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推送制度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可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附件2

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开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开展宣传活动情况

媒体宣传情况

制做宣传产品

投放宣传产品情况

其他

对象

方式

场次

覆盖

人数

宣传

渠道

覆盖人数/访问量

种类

数量

场所

形式

数量

方式

场次

覆盖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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