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90725814N/2021-00025 发文字号: 仙龙府发〔2021〕4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仙龙镇 成文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2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永川区河长办公室关于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90725814N/2021-00025
发文字号: 仙龙府发〔2021〕4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仙龙镇
成文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2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永川区河长办公室关于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有效性:

仙龙府202140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永川区河长办公室

关于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相关办公室、驻镇单位、各村(居)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河长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永川区河长办公室签订了《关于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4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河长办公室

关于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河长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与河长办公室及河长制责任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

(一)区检察院在区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并在永川区河长办挂牌办公。区检察院指定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检察辅助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室工作;区河长办为派驻检察联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派驻联络室检察人员根据河长办工作需要每周不定时在联络室工作,每月在派驻检察联络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天。

(二)派驻检察联络室主要负责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针对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河长+检察长”年度工作要点建议;协助每年年底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共享“智慧河长”系统、重庆河长制APP中的问题信息及处置进度、河库网格员反馈问题及处置情况、区河长办日常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及各类专项整治问题情况。双方共同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民间河长等社会群体的监督力量,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河湖共治。

(二)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应加强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原则上每年度牵头移送案件线索不少于一次。对于互相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

(三)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派驻检察联络室根据区河长办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巡查重点。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每年开展联合巡查不少于一次,派驻联络室检察官根据河长办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及时发现问题,联合督促整改。

(四)建立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区检察院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根据办案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开展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对区检察院办案需要开展检测、勘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河长制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向区检察院提出法律咨询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区检察院应给予支持。

(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区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派员出席磋商会议。确有必要的,区检察院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由区检察院依法按程序提起公益诉讼。

(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

三、督促问效、确保机制见效

(一)建立工作督促机制。充分发挥区河长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及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区河长办对于河长交办的事项或发现的污染、破坏涉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等问题,发出督办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并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形成监督合力;区检察院对于履职中发现的上述问题,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涉河问题的及时、有效、彻底解决。

(二)人员交流机制。区河长办与区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互派业务骨干跟班锻炼。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三)宣传引导机制。区河长办、区检察院每年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至少一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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