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86T/2022-0021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2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胜利路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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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胜利路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2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胜利路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胜利路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胜利路〔202230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胜利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2022715

(此件公开发布) 

胜利路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市、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根据《永川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永川府办发〔2022〕76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街道自建房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前期摸排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严格执行“三个一”要求:一户不漏做好排查、一栋一策实施整治、一抓到底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制定隐患整治“一栋一策”,督促相关责任人(单位)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抓紧实施整治,确保“零遗漏、零疏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用两年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健全街道审批农房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审批监管制度。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任双组长,分管建设、安全、城市管理的领导为副组长,联系村社区的领导和党政办、规环办、执法办、农服中心、经发办、社服中心、应急办、财政办、平安办、城区规资所、市监所、萱花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规环办,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规环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陈德向为联络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对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医院周边、铁路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街、集贸市场、农家乐等区域,突出排查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村、社区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各村、社区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街道排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2年底前完成辖区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用作培训和幼儿园、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娱乐、养老服务等具有公共建筑属性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要在 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

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建立整治台账。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制定整治方案。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以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督促产权人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属地责任,

发挥村(社区)“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及时沟通区级相关部门,加大

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逐步建立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制度。

四、实施步骤及办法

(一)宣传发动(2022年5月至6月底)

街道组织机关干部和村社干部逐一入户排查的同时,大力宣传房屋违规改造带来的后果,特别是经营场所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身要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主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按要求整治。

各村、社区和驻村、社区干部一起对有安全隐患风险的经营性自建房发放“停业整改通知书”,督促停业整改,对没有经营的自建房发放“隐患治理告知书”并督促整治,限时销号。

(二)完善“一栋一档”(2022年7月15日前)

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认真初判隐患,持续补充完善自建房“一栋一档”,充分利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APP,夯实专项整治数据基础。

(三)制定隐患房屋“一栋一策”(2022年7月底前)

    对经初步判别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村、社区结合房屋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等信息逐栋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步整治措施建议并于6月20日前交专项整治办公室,内容含房屋基本情况、整治措施建议。专项整治办公室逐栋研究审核整治措施,规范完善“一栋一策”方案。

(四)全面整治(处置9月10日前,两年内整治完成)

1.经营性自建隐患房屋。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由经发办通报市场监管所负责实施。

①建成后违规加层、加盖或扩建的房屋。停业后,产权人为单位、集体和党员干部的率先自行拆除违建部分,产权人为个人的按职能职责划分由街道执法办报区城管局、区规资局或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下达处罚决定限时拆除违建部分,消防不达标的由应急办报请区消防救援支队下达停业整改通知。违建部分拆除后由规环办和村、社区同步开展动员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鉴定公司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未出具鉴定报告前请市场监管所负责监管禁止营业;鉴定为A、B级的由经营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方可再行营业,鉴定为C、D级的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后重新审批营业。对在时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在时限内委托街道或村委会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包含拆除后的维修补漏;对超时限未拆除和未委托拆除的请下达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任何经费。

②少批多建和建成后加层、加盖或扩建的房屋。对于只少批多建且一次性建成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A、B级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完成处罚所有程序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由经营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后再营业;鉴定为C、D级的按要求完成整改且处罚后再确权和营业;对于少批多建一次性建成后加层、加盖或扩建的房屋,按第①类建成后违规加层、加盖或扩建的房屋处理,而后由主管部门进行顶格处罚,完成处罚所有程序后按批准面积确权并重新审核再营业。

③未批先建且建成后加层或扩建的房屋。对未批先建的房屋先进行合法化认定,认定为合法的按第②类处理,无法认定为合法化的由执法办报请相关部门组织拆除。

2、未经营的自建隐患房屋。由村、社区组织立即送达房屋隐患治理告知书。

①违规加层、加盖、扩建的房屋。由执法办报请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在时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对在时限内委托街道或村委会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对超时限未拆除和未委托拆除的由下达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任何经费。

②未改建的其他一般隐患房屋。建新未拆旧类(含不能认定为合法产权的):下达通知限期拆除,在时限内村民主动拆除的给予村民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对农户不同意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将旧宅基地交归村集体所有。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但长期无人居住类(含隐患房屋和残垣断壁):保权拆除,通过街道和村社承诺、影像取证、保权管理的方式,“保全”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时“激活”相应权利,每户所有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农户、村委会、街道保存备查,完成保权手续后由各村社区组织统一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村民主动拆除的给予村民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对不同意拆除的立即再次下达限期排危通知书,告知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含残垣断壁)的由街道和村社保留保权资料后强制排危。各村、社区按要求对辖区内应该拆除的隐患房屋和残垣断壁全部拆除后给予村社区每户300元的工作经费。

五、工作要

(一)干部跟进:街道确定机关干部再次一对一逐栋逐户排查核实隐患和违建情况,从党员、干部入手做好产权(使用)人的思想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与区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三)各村、社区和街道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排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街道各行业主管科室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规环办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应急办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文件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娱乐和文化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经发办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党群办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萱花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社办负责指导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财政办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城区规资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服务中心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执法办负责未经规划许 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执法查处工作;卫建办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胜利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强化技术保障。规环办负责请区住建委增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给产权人提供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产权人按鉴定报告要求整改落实并牵头组织验收。

(三)加强经费保障。在上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街道本级要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配套工作经费,用于违建拆除、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组织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促考核。加强对村、社区和街道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对各村、社区和街道各部门“百日行动”等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察评估,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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