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008D/2022-00018 发文字号: 青峰府发〔2022〕8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青峰镇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峰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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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青峰府发〔2022〕8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青峰镇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峰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青峰府发〔202285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峰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辖区企业:

青峰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202261

    (此件公开发布)


青峰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520百日清零行动部署会议要求,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广东、山东、安徽等地区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等行业领域事故教训,推动全工贸行业进一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打赢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坚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环境,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渝应急发〔202228号)、区工贸安全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工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工贸安办发〔20221要求,决定即日起至725日,开展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清零行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安全大检查、迎接党的二十大工作要求,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不扎实、走过场问题,彻底完成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整治事项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清零任务,统筹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有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范围

(一)铝加工(深井铸造)等三类重点企业。围绕重点整治事项(附件1),完成全所有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粉尘涉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清零。

二)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完成全镇城乡结合部区域综合整治。

(三)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对照重点整治事项(附件2),完成水泥、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和企业标准化创建。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

1.成立工作专班。我镇成立了“百日清零行动”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村(社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百日清零行动”日常统筹工作,确保“百日清零行动”工作落地见效。

2.专题动员部署。65日前,镇应急办将百日清零行动动员部署到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

(二)摸清底数、自查自改和专家服务阶段(625日前)

1.核清底数。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力量进一步摸清本辖区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并组织企业签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做好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管理(见附件3)。

2.自查自改。有关企业要对照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1、附件2)主动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鼓励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排查整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对照重点整治事项(附件1)和企业自检自改情况,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指导企业整改闭环。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625日前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2份)报送镇应急办

(三)交叉执法检查(725日前)

1.三类重点企业。对所有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点整治事项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仍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罚;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要按照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郊接合部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安办发〔202163号)要求,严格落实关、搬、改,淘汰关闭一批符合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5类情形的企业,搬迁入园一批符合政策的园区外分散企业,就地改造一批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园区外分散企业,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要统筹推进辖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水泥、平板玻璃、烧结砖瓦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平板玻璃达标二级,其他达标三级),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全面整改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指示,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夯实工贸行业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重点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清零,严格防控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结合企业数量、人员力量等,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必要时聘请安全技术专家协助开展工作;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和专职人员,对照重点检查事项开展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

)强化宣传教育。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培训等媒体作用,对百日清零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宣传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76重大安全隐患,做到企业相关人员人人知晓,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曝光一批涉及重点整治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

)坚持统筹兼顾。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处理好《关于扎实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务实开展工贸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党的二十大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和百日清零行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安排部署和走出机关、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严厉打击企业两重大一突出和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勤政务实的忠诚心、为民服务的公仆心、勇于担当的责任心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2.落后产能退出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3.百日清零行动联络人员名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1

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企业自查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企业自查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8.1.8.1.38.1.4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2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3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8.4.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5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4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6.4.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8

现场检查:

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


6

按规范制定粉尘清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9.19.49.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10

1.查阅资料:

1)粉尘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附件2

落后产能退出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事项

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企业100%创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泥(粉磨加工)、烧结砖瓦等行业企业100%创建三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事项

(一)水泥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二)平板玻璃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三)烧结砖瓦企业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附件3

青峰镇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能(万吨/年)

固定式熔炼炉(台)

倾动式熔炼炉(台)

深井浇筑系统数量(套)

钢丝绳式提升装置(套)

液压式提升装置(套)









粉尘涉爆企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干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湿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抛丸/喷砂机

(台)

抛光/打磨一体机(台)

静电喷涂设备(套)












附件4

企业主要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严格落实重点时段、敏感时段主要负责人在岗位、在状态,建立并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四)严格按照“百日清零行动”要求,对照重点检查事项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两单两卡”建设,夯实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八)加强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九)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遇到险情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出危险场所;

(十)其他确保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措施。

我承诺履行以上职责,服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属事监管部门的管理,因本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依法接受行政、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企业(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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