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94M/2021-0005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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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有效性:


永南大街发〔202113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

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

辖区各学校、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搞好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在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现将《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139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搞好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在学校及幼儿园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以及上级各部门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之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校长(园长)职责

1.组织本校(园)饮食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生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师生宣传卫生知识,上好健康教育课,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掌握食品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园)食堂一律不准承包,督办卫生许可证,定期要求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校内小超市只能出售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用品,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安全卫生饮用水。

3.学校(园)食堂应当建立各类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分明,执行逗硬。卫生管理制度在用餐场所上墙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4.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储存关、加工关、销售关,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食堂大宗食品必须实行招标定点采购。

5.学校(园)每月必须对食堂卫生安全全面检查一次以上,每次必须有检查记录。

6.学校(园)应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时限向街道教管中心、区教委、卫生部门和街道应及办报告。

(二)分管副校长职责

1.协助校长建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抓好食品卫生安全的保卫工作,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2.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食堂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卫生工作。

3.必须每周对食堂卫生安全全面检查一次以上,每次必须有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后勤主任、伙食团长职责

1.把好食堂的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的经营单位定点招标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监督大宗食品供货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不准购买,并及时将情况向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反映。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被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部门卫生检查或检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把好食堂食品的储存关。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应当按照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有清楚的标识;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3.把好食品的加工关。学校食堂用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盆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生熟分开,定位存放。用后要及时清洗,保持整洁。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发、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吸烟。

5.搞好食堂的卫生安全保卫工作,坚持日检制度,严把食堂食品的贮存关、加工关和销售关,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卫生与安全。

二、校长(园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后勤主任、伙食团长为相关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管中心上报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食堂、有承包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2.学校未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未开或未上好健康教育课的。

3.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管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进行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无健康证,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堂从业人员不讲究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6.学校食堂未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奖惩制度,且未在用餐场所公示的。

7.凡校长、副校长、后勤主任、伙食团长未定期按要求对食堂卫生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的,检查了无检查记录的,检查时发现问题又未及时汇报,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的。

8.凡未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品储存关和食品加工关、销售关,大宗食品未定点采购,购买的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因食品采购关把握不严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

9.学校食物中毒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未建立或操作性不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或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10.凡学校领导对食品卫生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不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环节行为的,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教育形象的。

三、责任人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依照违规的事实和情节追究以下责任

1.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2.街道内通报批评,上报区教委。

3.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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