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12H/2020-00011 发文字号: 永农委发〔2020〕9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来苏镇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 流转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8112H/2020-00011
发文字号: 永农委发〔2020〕9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来苏镇
成文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 流转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通知(渝农发〔20205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41号)和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对土地流转管理的要求现就我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动性自觉性

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正,将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将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镇街要从政治上提高认识,将学习宣传和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紧紧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

(二)强化系统培训,提升三农干部法律素质

各镇街要加强对村社干部的培训,组织村组干部认真学习。区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各镇街农服中心主要从事土地承包管理的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各镇街在年内对村组从事土地承包管理的人员进行一次培训,使广大干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条文规定,熟知法律赋予的职能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真正成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三)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喻户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手机报、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宣传栏等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到村、到社、到户、到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农村土地承包法》人尽皆知、家喻户晓,使发包方、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权利主体,清楚权利义务,从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各镇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工作举措,打通《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对标对表《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修正、细化和完善工作举措,真正打通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

目前,全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不平衡,请进度缓慢的镇街加大力度、强化举措、提速推进,确保在今年10月底圆满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各项任务。该项工作将纳入各镇街的涉农目标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永川府办发〔201983)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职责、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审查审核的内容及程序、流转备案的具体程序等。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平等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承包农户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这明显不同于其他不动产权利,也决定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特殊重要性。依法加强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全面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20199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各镇街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等纸质和数字化成果的管理,以确保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查有实据,推动承包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坚实的数据支撑。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实行)》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和使用等工作。在此前提下,做好土地承包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变更工作机制

各镇街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变更工作机制。土地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承包方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发包方应主动组织承包方依法依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四)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续和发展,属于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范围。为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各镇街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要加强流转合同日常管理和服务,做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及大面积、长时间流转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镇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四、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对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台帐,完善土地流转欠租、欠薪台账,制定“双欠”化解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台账

1.规范土地流转程序。2020年起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在完成村级初审、镇街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流转规模在50-200亩的必须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200-2000亩的还需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同意。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可流转。各镇街要对2020年新流转土地进行清理,对己签定流转合同,尚未按以上规定审查和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应按要求补办审核手续和补缴风险保障金(或办理土地流转履约保险),一并归档备查。

对扩大规模新增流转土地的,新增部份应按程序办理审查备案。申请流转审批时应写明己流转土地面积,经营情况,是否有欠租欠薪等行为,镇街村组应核实后签署意见,符合流转要求方可报审。

2.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台帐。一是各镇街原己上报的5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台帐,要逐笔登记完善;二是50亩以下的由各镇街建立相应的台帐及备案合同等备查;三是台帐应包含每一起流转项目的出让方、受让方、经营产业等(见附表);四是台帐中每一起流转项目对应资料包括:受让方基本情况方面的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流转申请、主要建设内容、产业规划布局情况、业主资格审查、诚信记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流转委托书、村组、镇街、区级审核资料、风险保障金缴款凭证(或土地流转履约保险合同)、流转合同等资料,按台帐顺序归档备查。

以上台帐于 725日前完成整理归档,并将50亩以上流转台帐及工作落实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2020年起,新流转项目的流转合同、审核资料等全套资料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清理完善土地流转欠租、欠薪台账,制定双欠化解方案

一是各镇街应对本辖区内欠租、欠薪情况进行清理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台帐。2020年己上报有欠租、欠薪的12个镇街和本次清理排查出有问题的镇街,要按照《永川区2020年农村承包土地权属与流转纠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各镇街制定的实施方案,于715日前制定化解工作方案,并将落实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二是对上报的双欠问题要逐一落实五个一工作措施(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专班,坚持每周收集和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化解一件销号一件。

三是建立欠租、欠薪台帐。建立健全双欠管理台帐(见附表)。监管人员要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流转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流转后的用途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