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临江镇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 | 金融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临江镇 |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
主题分类: | 金融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批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达到8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贫困村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区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5、7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5、7款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区县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5、7款要求;且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实行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模式的企业,可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以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以及土地租金、农民工薪酬支付情况,须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直接向永川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报区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
2.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企业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3.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4.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七条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区农业农村委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4.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履行基本义务或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取消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区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2012年制定的《重庆市永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永农委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