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临江镇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22
标题: 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临江镇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22
标题: 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负责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负责污泥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负责城镇污水管网接沟许可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处理厂(站)不正常运行和污水排放不正常行为,应立即要求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完善相关台账和应急运行措施,保障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配备备用电源、机械设备、应急处置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站)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每月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站)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日处理能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需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联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站)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单位应当提90个工作日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禁止污水直排外环境,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是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责任主体,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运营单位要严格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保障全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站)因处理工艺、设计规模等原因造成出水水质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制定技改工作计划,报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及时开展技改工作。技改期间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禁止不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区生态环境局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监管,每月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并将监测结果抄告区住房城乡建委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费考核付费规则,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区生态环境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运营单位擅自拆除和改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谎报实际运行数据、制造虚假数据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终止与运营单位签订的运营合同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排放、偷排漏排污水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运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涉嫌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运行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15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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