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临江镇 成文日期: 2021-03-21 发布日期: 2021-03-31
标题: 永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临江镇
成文日期: 2021-03-21
发布日期: 2021-03-31
标题: 永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永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服务规模化,解决农业生产劳动力短缺的现实问题,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财政补助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永川区开展财政补助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和经营主体。

第二章支持环节与对象

第四条财政资金补助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定位于农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要瞄准关键环节,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和小农户对社会化服务需求程度,重点在集中育秧(苗)、机耕机防机收、烘干仓储、初级加工等环节选择1-3个关键和薄弱环节给予支持。

第五条服务对象要进一步聚焦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重点。进一步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在服务区域选择上,面向小农户服务户数占比应高于60%,积极支持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服务小农户服务面积(或补助资金)占比应逐步提高。鼓励规模经营主体提升社会化服务装备能力,对周边小农户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农业生产不同产业、不同环节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结合实际,可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第七条补助对象为参与开展财政补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社会化服务完成后,财政补助资金按确定补助标准和服务作业量一次性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督促服务主体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化服务,并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付。

第九条项目补助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加大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处惩力度,确保项目补助资金安全。

第四章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公平规范遴选服务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遴选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件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支持具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生产经营大户参与服务主体遴选。

第十一条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及时做好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补助的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项目实施年度方案;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协调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双方所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要求,狠抓社会化劳务服务作业数量质量、实施效果与农户满意度调查评价。加强绩效问责跟踪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有序、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确保项目实施效果与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核查验收。严格核查核实验收标准,坚持“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据实申报为主、镇(街)全面组织实施和核查为主,区级部门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在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据实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所在地财政办、村社干部、服务主体、大户业主、农民散户以及社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面积核查验收组”,严格核实验收,确保实施面积准确和作业服务质量达标,验收结果报“区项目管理小组”存档备案。“区项目管理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级项目复核督查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随机抽取各镇(街)上报的20-30%社会化服务验收资料,逐一比对复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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