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43D/2022-00072 发文字号: 红炉府发〔2022〕5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红炉镇 成文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防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8243D/2022-00072
发文字号: 红炉府发〔2022〕5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红炉镇
成文日期: 2022-07-21
发布日期: 2022-07-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防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预防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炉府发〔202257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部门辖区各单位:

夏秋季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预防源头性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红炉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20227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炉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处置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2.2 指挥部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演练保障 

3.7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3 报告要求 

4.2.4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红炉镇食品经营现状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炉镇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105日修订)》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过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两个区县行政区域或虽影响范围涉及市内1个区县,但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范围涉及本区内两个以上镇街,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担任。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工作。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党政办、市场监管所、经济发展办、教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财政办、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办、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建设环保服务中心。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统一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启动,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食品安全办、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有关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镇应急办牵头,会同市监所、属地村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协调、通信、交通、物资和后勤保障,做好会议组织和公文等工作处理。

2)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所牵头,会同镇卫生院及相关单位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牵头,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与评估组:由市监所牵头,会同镇卫健办,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镇派出所牵头,开展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牵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监测舆情,核实信息真伪,科学分析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重大信息发布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指挥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并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2 医疗保障

镇卫健办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镇应急指挥部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演练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3.7 宣教培训

镇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市监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4.2 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计委和全国其它地区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镇卫生院和市监所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镇卫生院和市监所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镇卫生院报告。镇卫生院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市监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监所和有关单位报告或举报。

5)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市监所和其他有关单位,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市监局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区市监局报告。

4.2.3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地村居或有关单位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评估

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响应。

核定为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请示,区政府批准后,马上宣布启动级响应,镇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镇政府必要时请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镇政府对级故进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应急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镇卫生院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镇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疾控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事故原因。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镇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态势发展,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村居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红炉镇行政区域外时,应及时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咨询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监分局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级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及事故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级及以下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镇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事发村居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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