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095 发文字号: 永大安〔2021〕23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大安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安街道2021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095
发文字号: 永大安〔2021〕23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大安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安街道2021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永大安〔2021230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大安街道2021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安街道 2021 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2021910日    


  

大安街道2021 年秋季动物疫病

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  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见附件  1),参照《重庆市  2021 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结合当前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任务、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统筹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牛羊两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  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219 10 日开始至 10 15日。

三、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 5 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开展大宣传大排查行动。利用短信、微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村入社、逐场逐户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牛羊两病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以及先打后补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班专人作用, 集中开展动物疫情大排查,对生猪养殖场户,可采取走访问询、 查看照片或视频等非进场入户方式。动态更新畜禽档案、生猪户口,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情况。排查时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和上报。

(二切实做好大清洗大消毒工作督促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养殖、屠宰、流通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覆盖,有效降低面源污染。指导规模场自行建立消毒台账,并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和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各村(社区) 统一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秋防工作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大清洗  大消毒工作。

(三)分类实施强制免疫。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财政补贴范围;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犬只狂犬病纳入市级免疫病种财政补贴范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要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对大型养殖场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对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对散养户,鼓励其在基层兽医的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的可代行免疫,且严格遵守《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散养生猪强制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  2),采用一点一人一服一鞋两消毒  一个散养点由一名兽医穿戴一套防护服和一双鞋套,进出均消毒的形式开展免疫。免疫同时,要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农村散养户《动物免疫证明》的填发和《防疫档案》  的建立等工作。免疫结束后,由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及时补免。

(四抓好防疫监管对所有养殖场户集中开展一轮全面监督检  查。对散养户,由包片兽医严格落实责任片区监管巡查。对规模场,由挂牌兽医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实施精细化监管巡查。督促养殖业主落实强制免疫、 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要突出规模畜禽场和种畜禽场监管,督促指导其严格落实调入畜禽隔离观察、调出畜禽申报检疫等制度,做好人流物流管控、养殖场所清洗消毒、日常灭蚊灭蝇灭鼠、禁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严防疫情发生。各村社区关单位、要配会区农业执法支队加大执法力度,协助查处非法调运、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  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等行为。

(五抓好产地检疫工作及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官方兽医要长期保持严格执行基于监(检测或风险评估的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严格查验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养殖(免疫)档案,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严禁出具检疫证明,实现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双倒逼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继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我处动物防疫工作委托区畜牧兽医协会具体实施,监督其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免疫、消毒、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有效推进我处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工作。财政办负责足额落实秋防工作经费。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  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农业服务中心准备  秋防工作所需疫苗、消毒剂、试剂、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用品等  物资,有序发放,规范使用。

(二)强化培训指导。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相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层层压实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秋防工作期间可通过现场培训、视频教学、推送学习资料等方式,对基层兽医人员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操作规程,提高防疫操作技能。要强化责任担当和廉政纪律教育,  依法依规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政策,严格补助条件审核,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督促检查。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跟踪免疫进度及信息填报等情况,对进度迟缓、弄虚作假和工作不到位的,立即督促整改,处理()我处组建检查组对各村(社区)秋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不及时、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强化行为规范。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疫苗领用管理,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立发  放、领用台账,避免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要规范免疫行为,做到用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  量注射造成免疫失败;规范消毒,防止消毒不彻底,造成疫病传  播。

(五)强化生物安全。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要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兽医人员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  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  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鞋套(或雨靴,进出严格消毒。

(六强化信息管理。农业服务中心建立《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动物防疫档案》。落实专人收集、  统计、报送信息,撰写秋防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 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3.重庆市大清洗、大消毒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2021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  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  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长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长年保持在  70%以上。

(三)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鹤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 亚型和  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已制定强制免疫计划或完成疫苗招标采购的省份和计  划单列市,可仍按照《2020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实施)。对全国所有猪进行  O  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  A  型口蹄疫免疫,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和已退出强制免疫的区域,省级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各省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  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  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四川、西藏、甘肃、青海等省份的  包虫病高发地区,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  5 倍剂量的羊棘球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试点开展牝牛强制免疫;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牛包虫病强制免疫  提供技术支撑。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  求开展免疫。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  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  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和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  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 gov. 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  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  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  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各级畜牧兽医 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  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省份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采购。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  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 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组  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  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 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省份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牧区半牧区和偏远山区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 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附件 :1.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2.农村畜禽制免疫注意事项

             3.重庆市永川区“大清洗、大消毒”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 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 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 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 型一  A  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 型一  A  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布病活疫苗。

五、包虫病羊棘球坳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附件 2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其中,1 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 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  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生猪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生猪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人员消毒: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生猪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  出栏生猪要检疫、调入生猪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  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  做好工作人员防护。


  

附件 3

庆市永川区“大清洗、大消毒”

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镇街

(签章)


填报

日期


2021 年大消毒情况

清洗消毒时间段

养殖场

(个)

养殖户

(个)

生猪屠宰(点)

(个)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个)

生猪交易市场(个)

生猪运输车辆(辆)

生猪及其产品加

(平方米)

管理人员办公生

(平方米)

秋防期间









2021 年政府集中采购消毒药情况(截至秋防结束)

消毒药名称

消毒药数量(吨)

财政支出金额

(万元)




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备注:1、生猪及其产品加工区包括生猪养殖圈舍、屠宰场(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全部清洗消毒面积。2、此表按要求时限报送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王会兵,联系电话:49879855;电子邮箱  11752633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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