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7428784532/2022-00026 发文字号: 宝峰府发﹝2022﹞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宝峰镇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7-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7428784532/2022-00026
发文字号: 宝峰府发﹝2022﹞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宝峰镇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7-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有效性:


宝峰府发﹝2022﹞68号

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村(居)、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镇属有关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宝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人民政府    

                              2022630

(此件公开发布)


宝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川区宝峰镇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债权资产,商标、商誉、专利权无形资产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果园、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水面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  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组财务由宝峰镇三资管理机构实行双代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工作经费性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村组以资代劳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性支出(如干部报酬、务工补贴、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工程项目支出等。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须纳入统一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除个人补助及劳务报酬、运转经费、零星开支、救灾救济、应急性等现金支付事项外,对外单位、个人超过2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坐支、挪用、外借、平调、改变用途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建房管理费、盖章款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重庆市农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严禁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收款不开收据,严禁开具收据不收款等。村(组)收据管理严格实行专人管理、统一领用、销号、归档,村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不能兼任票据管理员。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到区农委统一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村票据管理员到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封存、归档、销毁票据,销号必须由镇核算中心代账会计审核是否入账并在收据存根联加盖代理会计私章方能核销。村、组收据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填制,非报账员及票据管理员不得经手收据。收据只能在本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款、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合作社之间收款不能混用同一本收款收据,严禁拆分、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村(组)与农户之间支付款项使用重庆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支付干部报酬、补贴和村民务工费等实行造表发放(发放表不得手工填制,需要注明补助对象姓名、标准、金额、地址、联系电话;且标明制表单位、制表人、制表时间、金额合计大小写,制表单位要加盖鲜章),支付干部报酬要附上级批准文件,工程款支出使用正式税务票据,票据内容要真实完整,付款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及审计资料,收款单位与合同收款方不一致的,付款时附付款委托书。村党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要严格财经纪律,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不予审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包括村、组公章及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私章。严禁将村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控制在5000元以内,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控制在500元以内,个别资金量大的可向镇申请,由镇核定。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严禁用白条抵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定期核对制度。镇三资服务中心应按时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账目。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每一笔支出单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采购物资的,需验收人或保管人签字。村级支出由村书记审核、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复核签字并盖章,金额1000元以上支出,需由驻村领导复核签字。村民小组支出由村总支书记审核、村民小组长审批,民主理财小组长复核签字并盖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监事会主任复核签字盖章。村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要严格把关,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增非生产性支出和新增债务。无集体收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支出误工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三重一大等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须履行集体决策和 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存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召开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账时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村民小组支出在500元以上1000元内的,由村民小组长、民主理财小组长共同审核;1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讨论通过,报账时附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劳务支出及物资采购,需通过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报账时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大于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劳务支出,完工结算后,需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报账时附审计报告复印件。2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主要领导审核知晓。上级专项支出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干部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村党总支书记不超过200/.月,党总支副书记不超过180/.月,其他干部不超过160/.月;村干部镇内出差差旅费(含生活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村总支书记不超过300/.月,副书记不超过270/.月,其他干部不超过240/.月;村干部因公镇外出差,差旅费凭汽车发票实报实销,未办生活的,每人每天生活补助40元,住宿费在限额内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区内住宿每人每宿不得超过120元,区外住宿每人每宿不得超过150元,超支部分费用自理;村兼职报账员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社报账员补贴每社每年不超过120元(未按时结账的不予补贴)。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有上级部门安排或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研究记录和务工事由、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务工费原则上控制在80100/天(参照永川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00/月),每个务工按照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不足8小时按半个工时计算;村民领取的各种费用原则是本人签字领取或打卡发放,严禁代签代领;召开村民会议可以适当发放交通补助,原则上每人补助不得超过20/(召开党员大会不得发放交通补助);以上标准必须是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纪委备案并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值班费、加班费、务工费、节日补助、私分各类工作经费等。村(组)发放村(组)干部个人各项奖励金时应附上级部门文件。

第十八条   区级规定的村干部补贴实行财政统发;村干部绩效考核补贴经镇政府考核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实行财政统发;财政补助每个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误工补贴按照永川委组﹝202156文件规定发放,其他成员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误工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永川区最低月工资除以有效工作日确定,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村民小组的绩效考核办法。未聘入便民服务中心的村两委成员务工补贴、村民小组长绩效考核由村委会筹集资金自行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零接待、零生活费。确因村(社区)干部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在工作期间,可根据考勤按10元/人.餐的标准购买食材,据实解决中午工作餐,不得在酒店、饭店就餐。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及姓名的程序。土地补偿资金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应适时向全体村民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由村(组)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应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期进行清收。对确有困难的欠款对象,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同意后,方可实行免、减、缓。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步入账,优先用于偿还集体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严禁新增债务。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村、组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项目资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须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必须向镇领导请求批准。项目实施职能部门,应对村、组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并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村(组)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组)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协议必须统一归档管理,并及时报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所有资产经营合同均应实行先交款后使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并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并予张榜公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应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1000元以上的资产采购、维护、报废须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单笔采购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劳务、货物等,根据金额大小不等,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各村由村党建文秘员牵头,组织监督委员会主任、监察员及1名群从代表和1名村专干,负责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展工作。村委会应按时对资产进行清查,年终由报账员、村党组织书记、监督委员会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清查工作组,对资产台账登记的各类财产据实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委会签订所有的经济合同,应由镇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司法所审核把关,然后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首先,村委会将合同初稿交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同司法所审核签字,然后村委会方能签订正式合同,最后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未备案的经济合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拒绝付款。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源变动情况。农村集体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出租、转让、入股、协议等交易方式选择经营权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源经营权选择承包人的,应当制定包括所有权人名称、地址、标的物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承租条件、起始价(底价)在内的交易方案,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等民主程序。公开选择集体资源经营权承包人的,标的物的承租人条件、承包费(租赁金)起始价(底价)、承租(租赁)期限、中标人、中标价等交易信息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媒介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标的物的承租(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的,必须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交易方案、交易公告、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等资料应当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基础、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对村组经济事项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时做帐,村每季度做一次帐,村民小组每半年做一次帐。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资源台帐、财务公开、档案保管清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各类纸质台账、电子台账并存。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使用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职责分离原则,审批、审核、记账、出纳员、实物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做到管账不管钱物,管钱物不管账。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收款凭证上要有收款人和审核人签字)。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活动都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真实的账、票、合同、记录、报表等资料,不得阻碍、干扰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民主理财机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活动都应由民主理财机构监督和接受村民的监督, 民主理财机构应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拟定,提供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村组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公开规定,其中公开的内容包括强农惠农资金、集体经济财务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对重大财务收支、预决算、重要政策落实、重大事项及工程招投标、重大资产的处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都必须全过程公开和及时公开。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各村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财务工作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保留10日以上。各村现金、银行存款流水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每年17月的15日为村民小组财务公开日,村民小组要按期公开上半年村民小组财务收支情况,采用会议公开和公示栏公开两种方式,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0天。

第四十六条  区农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每五年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区级重点抽审2-5个村(涉农社区),镇每年自查内审1-2个村(居)、村民小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或相关部门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责任。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公务接待费、差旅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规收费、举债、担保抵押的;

(三)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对上级或民主理财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四)村级所有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的,对程序不到位、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借用、挥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或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行为;

(六)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七)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村集体三资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八)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交易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交易方案、交易信息、交易结果、交易合同未报三资管理机构备案的;交易活动未在规定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的;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承包费(租赁金)未依据交易合同按时足额进行收取的;

(十)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机构履行职责的;或不接受上级检查、审计的;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十一)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作为候选人;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库存现金超出限额、超限额未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始凭证付款的,审批程序不合规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付款的;

(四)未定期开展资产资源盘点清查、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资产资源变动不及时登记三资台账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未按三资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不及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三资管理职权,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区级农业、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一)村组违规在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村组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二)村组年度重大自主性支出和建设项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三)村组集体经济未按规定进行分配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其处50-500元的罚款;

(四)村组未按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进行财务公开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对其处50-500元的罚款;

(五)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方案未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等民主程序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六)村组举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对其处100-1000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对其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本办法相关职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财务管理细则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社区的三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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