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日期:2022-03-10

永川府征公〔2022〕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因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相关规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对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永川府〔2022〕21号)。现按有关规定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永川区箕山路27号、44号全部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六、签约期限:共计30天,即从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办公地点:永川区星光大道998号附94号,永川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215室。

(二)联系人:蒋永健、徐英杰,联系电话:(023)49629106。

附件:《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永川区箕山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的需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对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永川区箕山路27号、44房屋进行征收,同时对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和《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

(一)征收范围: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永川区箕山路27号、44号全部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征收的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二)征收房屋面积: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9481.8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700.5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463.47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9237.08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28781.25平方米。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实际调查核实面积为准。

(三)征收户数:18户,其中:住宅1户、非住宅17户(注:1个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计1户)。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共30天,具体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限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永川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次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四、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格以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告下达之日为评估时点而作出的评估报告的价格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相关补助、补偿及奖励费

(一)搬迁费:住宅800//次,非住宅25/平方米/次。户以一个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下同),均计发一次。

(二)货币补偿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三)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住  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交房屋的,奖励12000/户。

非住宅: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交房的,按10/平方米/天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一致,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能够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据;3.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五)构筑物补偿

构筑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六)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能够拆除或搬迁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七)机器设备补偿

机器设备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给付搬迁补助费。

(八)绿化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绿化(植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给付搬迁补助费。

(九)无证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经调查位于永川区箕山路44号的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两幢职工宿舍(测绘建筑面积11118.08平方米),系职工生活配套房屋,建设年代较近且有相关修建手续,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剩余无证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适当给付拆除残值(误工)补助费。

拆除残值(误工)补助费标准: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砖瓦结构145元∕㎡,土墙、穿逗结构100元∕㎡,彩钢屋80元∕㎡,彩钢蓬50/㎡,其他简易结构30/㎡。给付拆除残值(误工)补助费后,不再给付其他补偿、补助费。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由永川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和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

九、本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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