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32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标题: | 停止供电决定书((永川)应急停供决〔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324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
标题: | 停止供电决定书((永川)应急停供决〔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停止供电决定书
(永川)应急停供决〔2021〕1号
永川区王运超建材厂:
因你单位于2021年3月19日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1人死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停止生产 的决定。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1年3月 24 日12时00分起,对你单位采取停止供电 措施,强制你单位履行决定。
你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本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上述有关措施。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川区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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