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川)应急罚〔2024〕16082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035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永川)应急罚〔2024〕16082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永川)应急罚〔2024〕16082号
被处罚单位:永川区兴福利食品超市
地 址: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86号 邮政编码: 4021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123***55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10日,大安街道应急办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大安街道隆西大道86号)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件零14圆。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永大安应急检记〔2024〕1608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川应急查扣〔2024〕16082号),查封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活、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应予以处罚。经调查,永川区兴福利食品超市还没有违法所得,存储数量不大,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交待了监管部门未掌握的信息,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第九条相关从轻处罚条件。综上所述,决定对永川区兴福利食品超市从轻处理,处以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并没收用于经营的烟花爆竹。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18010601***000897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