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511558M/2024-0000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511558M/2024-0000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

主体

违法情形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永川医保行处〔2023〕1

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永钢分院存在:
1、过度诊疗、过度检查;2、重复收费;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58781.74元,处罚款167568.78元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28

永川医保行处〔2023〕2号

重庆永川福华医院有限公司

1、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超标准收费;3、串换诊疗项目;4、重复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35516.89元,并对你单位作出1倍罚款235516.89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28

永川医保行处〔2023〕3号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重复收费;2、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3、串换诊疗项目;4、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渝医保发〔2023〕15号)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67128.82元,并对你单位作出1倍罚款167128.82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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