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07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4-19 发布日期: 2024-04-19
标题: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3年版)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58U/2024-0007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4-19
发布日期: 2024-04-19
标题: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3年版)
主题分类: 卫生
有效性: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2023年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1.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

2.妇幼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7

3.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5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1

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0

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4

7.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9

8.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5

9.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职权编码

裁量
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YL001

YL001A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从轻

初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1B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2.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1-2人;
4.1-2名患者造成伤害;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1-2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9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1C

一般

初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
2.使用超过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超过2人的;
4.给超过2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超过2人的;
6.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1D

再次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1E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2.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1-2人;
4.1-2名患者造成伤害;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1-2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1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1F

从重

再次发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
2.使用超过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超过2人的;
4.给超过2名患者造成伤害的;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超过2人的;
6.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6倍至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2

YL002A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2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至1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2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至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03

YL003A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从轻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3B

一般

再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3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4

YL004A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从轻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4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的;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4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4.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5

YL005A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从轻

初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5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
2.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5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6

YL006A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06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YL006C

从重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007

YL007A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07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YL007C

从重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008

YL008A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08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YL008C

从重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YL009

YL009A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从轻

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9B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医师执业证书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YL009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0

YL010A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一般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1-2人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YL010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0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1

YL011A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取得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一般

未取得知情同意1-2人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YL011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知情同意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1C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2

YL012A

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一般

拒绝急救处置1人次

警告

YL012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绝急救处置超过1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2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3

YL013A

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一般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1人次

警告

YL013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超过1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3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4

YL014A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一般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警告

YL014B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4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5

YL015A

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1-2人次

警告

YL015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超过2人次;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5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6

YL016A

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般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有扰乱医疗服务秩序等严重后果

警告

YL016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16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4.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警告,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16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

2.造成患者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7

YL017A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从轻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1-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17B

一般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超过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17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7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8

YL018A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从轻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1-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18B

一般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超过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18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8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19

YL019A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从轻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1-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19B

一般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超过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19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19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0

YL020A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从轻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1名患者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0B

一般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2名以上患者病历等医学文书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0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20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故意骗取医保基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1

YL021A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从轻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1B

一般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超过2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1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后果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罚款

YL021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2

YL022A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从轻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2B

一般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超过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2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22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3

YL023A

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从轻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1-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3B

一般

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超过2人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3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23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4

YL024A

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从轻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1-2人次且未对患者造成伤害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4B

一般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超过2人次且未对患者造成伤害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4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伤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24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5

YL025A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从轻

初次发现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025B

一般

初次发现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25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25D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YL026

YL026

医师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发现违法行为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YL027

YL027A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从轻

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YL027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执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

2.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YL027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3.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YL028

YL028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发现违法行为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29

YL029A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轻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29B

一般

诊断、治疗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29C

从重

诊断、治疗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人员: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30

YL030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从轻

拒绝1-2人次的

警告

YL030B

一般

拒绝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YL030C

从重

拒绝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1

YL031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从轻

未评估或未处理1-2人次的

警告

YL031B

一般

未评估或未处理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31C

从重

未评估或未处理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2

YL032A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从轻

非法约束、隔离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2B

一般

非法约束、隔离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2C

从重

非法约束、隔离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3

YL033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从轻

强迫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3B

一般

强迫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3C

从重

强迫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4

YL034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从轻

实施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4B

一般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4C

从重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5

YL035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从轻

实施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5B

一般

实施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5C

从重

实施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6

YL036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从轻

侵害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6B

一般

侵害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6C

从重

侵害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致人死亡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7

YL037A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从轻

诊断1-2人次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至9个月的执业活动

YL037B

一般

诊断3-5人次或引起医疗纠纷的

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37C

从重

诊断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YL038

YL038A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从轻

诊断、治疗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8B

一般

诊断、治疗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8C

诊断、治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8D

从重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38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39

YL039A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从轻

诊断1-2人次的

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9B

一般

诊断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9C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39D

从重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39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或致人死亡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40

YL040A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从轻

诊断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0B

一般

诊断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0C

诊断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0D

从重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0E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或致人死亡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41

YL041A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从轻

开具处方、诊疗1-2人次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1B

一般

开具处方、诊疗3-5人次的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1C

开具处方、诊疗6人次以上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YL041D

从重

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41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YL042

YL042A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从轻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42B

一般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YL042C

从重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42D

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YL043

YL043A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从轻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43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YL043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YL043D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YL044

YL044A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从轻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44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YL044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YL044D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YL045

YL045A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从轻

未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45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YL045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YL046

YL046A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YL046B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46C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46D

造成患者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47

YL047A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违法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YL047B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47C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47D

造成患者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48

YL048A

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不完全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48B

一般

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YL048C

从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虚假的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YL049

YL049A

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初次发现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49B

一般

再次发现未按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YL049C

从重

悬挂牌匾、标识内容虚假的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YL050

YL050A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1人未佩戴标牌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50B

一般

2人以上未佩戴标牌的

处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YL050C

从重

标牌载明的执业信息虚假的

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YL051

YL051A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YL051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51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伤害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1D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52

YL052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初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YL052B

一般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再次发现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
2.参加义诊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3.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4.给患者造成伤害。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YL052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2.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3

YL053A

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从轻

任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53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用2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

YL053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任用超执业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超过7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YL053D

任用超执业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YL054

YL054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处方笺等医学文书;

2.医疗机构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
3.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医疗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初次发现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YL054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54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非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5

YL055A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初次发现或违法所得低于1万元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55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违法所得高于1万元的;

3.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YL055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超过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6

YL056A

医务人员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4.使用失效药品;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2次以下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2名以下患者就医的;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2次以下的;
4.使用失效药品2次以下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2次以下的;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2次以下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2次以下的。

警告

YL056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超过2次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超过2名患者就医的;
3.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超过2次的;
4.使用失效药品超过2次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超过2次的;
6.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超过2次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超过2次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56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56D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57

YL057A

医疗机构违反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3.使用失效药品;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2名以下患者就医的;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2次以下的;
3.使用失效药品2次以下的;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2次以下的;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2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YL057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超过2名患者就医的;
2.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超过2次的;
3.使用失效药品超过2次的;
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超过2次的;
5.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超过2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YL057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YL058

YL058A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第一次逾期不改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YL058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超过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YL058C

从重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报告,逾期不改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9

YL059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从轻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的

警告

YL059B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5次以下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59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超过5次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59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60

YL060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从轻

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处方的

警告

YL060B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5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60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超过5份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60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61

YL061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从轻

未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YL061B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5次以下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61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超过5次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61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62

YL062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从轻

未按规定备案的

警告

YL062B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5次以下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62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超过5次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62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63

YL063A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从轻

未按照规定销毁的

警告

YL063B

一般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5批次以下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63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超过5批次的

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63D

逾期不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YL064

YL064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65

YL065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66

YL066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

YL067

YL067A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YL067B

从重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YL068

YL068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69

YL069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的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YL070

YL070A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从轻

首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YL070B

一般

被盗、被抢、丢失,且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警告,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YL070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或仍无必要控制措施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YL071

YL071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发现违法行为

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先行认定处理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行,不予裁量

YL072

YL072A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般

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至9倍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YL072B

从重

买卖人体器官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罚款;对医疗机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对医务人员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YL073

YL073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裁量情形处理

YL074

YL074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裁量情形处理

YL075

YL075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

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裁量情形处理

护士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裁量情形处理

YL076

YL076A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从轻

摘取1人次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6B

一般

摘取2人次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6C

从重

摘取3人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77

YL077A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从轻

未履行1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7B

一般

未履行2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7C

从重

未履行3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78

YL078A

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从轻

未履行1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8B

一般

未履行2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8C

从重

未履行3次及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

YL079

YL079A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轻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1

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YL079B

一般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2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79C

从重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3-5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79D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超过5

吊销执业证书

YL080

YL080A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从轻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警告

YL080B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80C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81

YL081A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从轻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YL081B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81C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82

YL082A

医疗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从轻

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警告

YL082B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82C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83

YL083A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不予处罚

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YL083B

从轻

危害后果轻微

警告

YL083C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YL083D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84

YL084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发现违法行为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85

YL085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发现违法行为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YL086

YL086A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一般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未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YL086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86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87

YL087A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一般

未提出或者报告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警告

YL087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未提出或者报告造成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87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未提出或者报告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88

YL088A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一般

泄露患者隐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

YL088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88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89

YL089A

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一般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警告

YL089B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警告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YL089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0

YL090A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二级事故轻微责任;
2.三级事故主要、次要、轻微责任;
3.四级事故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

警告

YL090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

警告,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下

YL090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

警告,并停业整顿超过6个月至1

YL090D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警告,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吊销相关诊疗科目)

YL091

YL091A

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三级事故完全责任。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1B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级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2.二级事故完全责任。

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

YL091C

从重

一级事故完全责任

吊销其执业证书

YL092

YL092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发现违法行为

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YL093

YL093A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一般

发现违法行为

警告

YL093B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YL094

YL094A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从轻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的

警告

YL094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4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95

YL095A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从轻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

警告

YL095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5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96

YL096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从轻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的

警告

YL096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6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97

YL097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从轻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行为

警告

YL097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7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98

YL098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从轻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

警告

YL098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8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099

YL099A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从轻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警告

YL099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099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0

YL100A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从轻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

警告

YL100B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0C

从重

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责令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
2.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2次以上警告行政处罚的;
3.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1

YL101A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轻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

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YL101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1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2

YL102A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轻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YL102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2C

从重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导致患者伤害的;或者导致患者严重伤害或死亡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YL103

YL103A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不予处罚

初次发现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YL103B

一般

未及时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YL104

YL104A

对乡村医师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药品、医疗机械,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YL104B

一般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罚款

YL104C

从重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YL105

YL105A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初次发现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5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YL105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骗取医保基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106

YL106A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初次发现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6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6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超过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

YL106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107

YL107A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07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07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08

YL108A

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08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8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09

YL109A

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09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09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10

YL110A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从轻

初次发现的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10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10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YL111

YL111A

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从轻

初次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YL111B

一般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并处超过2万元至4万元罚款

YL111C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警告,并处超过4万元至5万元罚款

YL112

YL112A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