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日期:2023-10-10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单位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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