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卫生监督协管指南

日期:2023-10-11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学校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报告。

(五)妇幼健康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六)职业卫生协管服务。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专业协管服务。在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专业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四、服务方法

(一)巡查巡访。

1.卫生监督协管员应使用移动终端(手机等),在信息系统记录并上传巡查巡访情况及相关影像资料。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线路巡查中,发现信息系统本底无法查找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以及易发现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线索的地点(集市、美容院、写字楼、药房等),应在信息系统中新建巡查本底,备注许可备案情况,并上传相关图文资料。

3.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对象基本信息与信息系统中不符或已停业时,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现场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影像资料。

4.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线索时,可对被巡查对象提出巡查意见,通过移动终端打印或电子送达。

(二)信息报告。

1.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巡访发现问题时,拍摄现场照片,详细描述异常线索,并上传信息系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系统根据巡查异常内容,自动将巡查的异常线索上报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2.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协管服务内容相关举报或紧急事件信息时,应及时核实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填写线索上报,具体描述线索情况,上传相关资料,报告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3.线索处理。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接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时,应按照信息线索内容、类别和紧急程度分类处理。

(1)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2)对于非紧急线索,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针对长期存在的同类违法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报告辖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定期函告辖区相关部门。针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指导信息报告协管服务机构开展回访巡查等工作。

4.教育宣传。

协助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等培训。面向辖区内常住居民、学校学生、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员工等开展疫情防控、非法行医判别及危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健康、卫生健康法律知识等宣传。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面临的主要卫生安全隐患,精准提供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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