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6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1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6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1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日期: 2024-03-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 12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

负责人:张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26

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安1H26平台试采工程项目” 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 项目占地约20亩,建设一套处理量30万方/天的液化撬装装置,开展放空页岩气天然气回收工作。该项目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中。主要产品:液化天然气,生产工艺:天然气--脱酸--脱水--液化--充装(产品)。根据你公司出具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额8000万元,现已完成建设,实际投资4351万元。你公司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项目类别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07:8.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其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此项目涉嫌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9日对你公司主管王鹏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29日对你公司主管王鹏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2月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据。

5、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6、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投资说明》及费用构成证明材料。

7、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浙江油田公司前线指挥部指令》(前指令【2023】6号)。

8、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永川区零散气回收项目清单及环评办理情况》及费用构成证明材料。

证据1、2、3、4、5、6、7、8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负责人张磊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2、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主管王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事业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如需继续从事该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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