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4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 9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49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 9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9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9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投资人:冉华

身份证号码:5102**********0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731F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王坪镇

实际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1129日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成立于1997年9月12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王坪镇,主要从事煤矸石砖生产、销售,设计年产量约6000万匹煤矸砖。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锻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3年11月27日执法支队收到《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报告显示,你砖厂2023年10月31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39×102mg/m³,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超标1.26倍。你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6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及送达回证。

2.20231130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单》。

3.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孙洪树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31129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1129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谢刚矸砖厂投资人冉华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1129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3.20231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及送达回证;

14.2024年2月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5.2023年12月26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场负责人邬纯渐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3年12月26日制作的复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5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6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于2024年2月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你厂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引起超标的脱硫塔抽水泵老化电机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收到《监测报告》后当日自行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从2023年11月29日到2024年2月22日主动停产整顿,停产期间无污染物排放,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鉴于你厂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且超标因子个仅一个,危害后果轻微。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2024年第3次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砖厂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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