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27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5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27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5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5

被处罚单位: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QRD57Q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10月25日、11月10日对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2日,该公司洗涤剂生产区域的污水管破损,导致废水进入厂区雨水管排向园区雨水管网,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厂区内雨水井、厂区雨水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23]第JD156号监测报告显示,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4.62倍。该公司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0日对该公司清洁工银正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3年10月12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一)》、《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二)》;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5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7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3年11月10日该公司清洁工银正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3年11月10日该公司清洁工银正秀提供的本人《职工参保信息》;

14、2023年10月25日该公司物业部副经理朱森林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15、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13、14、1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7、2023年12月22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1号)及送达回证;

18、2024年1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6、17、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22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1号)。于2024年1月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3号),告知处10万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1月12日提交了《陈述申辩》,述称:“疫情几年,对实体经济冲击非常大,公司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经营存活非常艰难,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已进行了整改,望免于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

1、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该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因此对该公司免于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3、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事故发生后立即对18#洗涤剂灌装车间停产整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处罚额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条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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