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1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12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4〕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4-01-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1

被处罚位: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鸿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0154304X

公民身份号码:5109**********44694

  址: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进行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油烟废气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根据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6号)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0.6倍,已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7日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1月15日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1月11日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6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务通知单》、《餐饮业有组织废气监测原始记录》、《气袋采样原始记录》、《红外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11月7日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提供的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11月7日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11月15日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所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2023年11月20日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提供的《餐饮服务协议》;

11、2023年12月18日重庆城市科技学院提供的《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53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三食堂经理张德陆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3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53号);于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递交了《陈述书》,其阐述的内容为:2023年11月15日收到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油烟废气不达标《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07011-16号)后就及时进行了整改;2、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3、希望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复查。经查,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8日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清洗维护,并于2023年11月20日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三食堂经营过程中油烟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3]第WT11040号)显示,油烟废气已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鉴于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予以裁量,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釜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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